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0340)
三、办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制卡;上海市公安局,负责签发。
(二) 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三) 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原件 1份 纸质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原件 1份 纸质
3 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原件 1份 纸质
7 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8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复印件 1份 纸质
申请人申请材料
1 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原件 1份 纸质
2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持中国护照人员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以及90日内开具的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4 国(境)外或国内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1份 纸质
5 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原件 1份 纸质
6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于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
7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份 纸质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8 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9 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10 国内外专利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11 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 复印件 1份 纸质
12 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13 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1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2 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偕行配偶需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原件 1份 纸质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原件 1份 纸质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原件 1份 纸质
变更单位需提交材料
3 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系非来沪投资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变更居住地需提交材料
7 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原件 1份 纸质
其他变更需提交材料
8 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3、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满续期换证申请公函 原件 1份 纸质
2 《上海市居住证》(B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原件 1份 纸质
3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如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7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交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少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8 系内资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9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a、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如仍由原单位聘用的,可免于提供第9项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10 提供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纸质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4、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原件 1份 纸质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失申请公函 原件 1份 纸质
3 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XXX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请示
2、《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核结果;14个工作日制卡中心制卡。
九、审批证件
公安部门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不收费。公安部门按照相应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序号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1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梅园路77号四楼
2 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浦东张江碧波路5号10楼
3 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杨浦大学路243号8楼
2、网上接收
http://218.242.131.167:808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序号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1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梅园路77号四楼
2 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浦东张江碧波路5号10楼
3 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杨浦大学路243号8楼
(二)电话咨询
(021)32508010
(021)50800618-113
(021)5506719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wrcw.com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部门复核相关申请材料,认为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3、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书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审核不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由受理部门负责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4、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5、拍照后,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6、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7、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8、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直接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2)适用情形
正常情况下的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由用人单位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相关信息的变更申请,并到受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2、受理部门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自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新卡。
(三)延续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如逾期一个月未续办的,将按照《上海市居住证》(B证)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复核相关申请材料;
3、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领取;
4、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5、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6、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四)补证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遗失的,持证遗失人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部门,书面向管理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2、办理书面挂失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持证遗失人由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由受理部门将补办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遗失人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签发部门办理领证相关手续。
(五)依申请注销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公安部门注销其《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销其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持证人情况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领条件;
2、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
持证人取得中国户籍后,《上海市居住证》(B证)自动失效。
对遗失或注销《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定期通过媒体公告。
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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