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三条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注: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沪人口委〔2009〕67号),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2、《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对象。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对象调整为:本市户籍、以工作或者生活为目的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办理材料:
1、未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2、已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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