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宁区教育局当年转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转学所需材料到本区指定地点查验、登记。
一、转学申请时间:2020年1月14日(周二)、2月12日(周三)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
二、转学申请地点:
1、小学:
居住在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号,咨询电话62811609 转804); 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号,咨询电话62904385)。
2、初中: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号,咨询电话62787558)
3、小学、初中港、澳、台、外籍学生及侨胞子女:
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号,咨询电话62904385)
注:凡有转学意向且符合转学要求者,请仔细阅读《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并准时前往相关地点办理转学申请手续。转入学校将于2月17日(含)前通知家长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说明。
一、转学的相关说明 :转学包括转入、转出
(一)转学程序
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长宁区教育局当年转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由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根据转入、转出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所有转入学生根据当年教育资源分布及各学校学额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小教学区(小学)或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初中)对转学学生进行统筹安排;
4.凭相关学校或部门通知到校报到;
5.小教学区、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开学第三周前将小学、初中转学情况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予办理转学的相关规定
1.已在本区就读的学生,不予本区内转学;
2.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3.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二、转出本区具体要求
(一)转出至本市其他区就读学生
1.须由监护人前往原就读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3.根据本市其他区相关要求,原就读学校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二)转出至外省市就读学生
1.须由监护人前往原就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3.根据外省市相关要求,原就读学校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三)前往境外就读的学生,请向原就读学校咨询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三、转入本区具体要求
(一)转入对象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迁入本区(非集体户口或公共户口);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3.从境外到本区落户的;
2.首次随家长来沪就读且居住本区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含港澳台及侨胞子女、外籍学生)。
(二)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学生
(1)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的《上海市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手册)原件。
2.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1)学生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详见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 相关证明
(3)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的《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4)长宁区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手册)原件。
3.港澳台、侨胞子女
(1)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港澳台侨胞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区侨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2)派出所出具的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
(3)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相关学籍证明。
4.外籍学生
(1)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两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学籍证明。
(三)办理方法
根据长宁区教育局当年转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转学所需材料到本区指定地点查验、登记。
长宁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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