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行为 近日 四川与江苏两地相关部门 对部分教师进行了处罚 四川成都一夏令营实为学生补课 30名教师被处理 据川观新闻9月6日消息,日前,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对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部分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补
针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行为
近日
四川与江苏两地相关部门
对部分教师进行了处罚
四川成都一夏令营实为学生补课
30名教师被处理
据川观新闻9月6日消息,日前,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对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部分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补课的行为给予了处罚。
取消实外西区2021年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对学校法人、党委书记、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压缩该校2022年的招生计划;
对涉事违规补课的30名教师进行处理,取消他们2021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已列入“天府英才计划”的,本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退还违规补课收入;在校教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讨;对涉事党员教师进行谈话诫勉,并给予违规情节较重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两名重点涉事教师,其中一人已被取消了校长助理职务,取消2021年省特级教师评选资格;另外一人的教研组长、班主任职务被撤销,聘用岗位由高级教师降为中级教师。
据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查实,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以下简称“实外西”)部分在职教师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采取租借场地、参与“夏令营”(实际为学生补课)等方式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敏而好学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而好学”)、成都天府新区蓝冰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冰”)、成都天府新区等风来学致知行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致知行”)违规补课。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研究,拟对实外西、涉事教师、涉事校外培训机构给予以下处理。
江苏盐城
曝光3名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典型案例
9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教育局曝光了3名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典型案例,相关人员已被处行政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
盐城市阜宁县陈集中学教师郭某某,于7月7日在其住所车库内违规组织14名学生补课。8月23日,阜宁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师德师风建设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称申报、岗位晋升,调离原工作单位。同时对负责管理监督责任的学校相关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
盐城市阜宁县陈良中心小学教师夏某某,于8月11日在其住所内违规组织6名学生补课。8月23日,阜宁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师德师风建设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称申报、岗位晋升,调离原工作单位。同时对负责管理监督责任的学校相关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
盐城市王港小学副校长朱某某,于8月14日下午在燕达花园小区7号楼601室违规组织13名学生补课。8月18日,亭湖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师德师风建设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副校长职务,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称申报、岗位晋升,调离原工作单位。同时对负责管理监督责任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单位。
教育部:
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全文如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
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影响政策实施,造成不良影响。为指导各地坚决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规要求。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规性学科类校外培训一般是指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和规定的培训时间,由其所聘请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培训人员,按照规定的培训方式,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符合培训内容要求的学科类培训服务。
二、把准变异形态。对不符合上述合规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科类培训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3.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5.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建立辨别机制。对于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旗帜鲜明严肃查处。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行为的隐蔽性、多变性特点,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专业机构,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
四、落实属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跨区域违规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五、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条块联动,压实责任。要将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查处工作纳入省、市、县和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治理功能,开展区域巡查执法。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强化社会监督。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将违规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坚决防止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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