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学前教育2012年招生细则-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时间:2012-05-02 17:20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适龄儿童暂无长宁区户籍,但父母一方为长宁区户籍的,按父母在长宁区的户籍地址,统筹安排。

登记或信息采集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具体要求及安排方式如下:

一、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幼儿园招生地段内,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对口入园。

2、其他情况,统筹安排。

二、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且产权所有人为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统筹安排。

三、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为上海市集体户口,且实际居住地在长宁区(以合法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统筹安排。

四、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暂无长宁区户籍,但父母一方为长宁区户籍的,按父母在长宁区的户籍地址,统筹安排。

2、父母一方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即CW9 开头),续签有效期1 年及以上,且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区,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统筹安排。

3、父母一方持就业类(即CW0 开头)、投靠类(即CW5 开头)居住证,续签有效期1 年及以上,且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区,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统筹安排。

4、父母一方持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区,且持有该证件的父母一方有务工证明(指1 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 年及以上就业证明),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到托儿所信息采集,视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能否统筹安排入园。

五、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1、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区居住的(以有效的购房产权证为准),持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

2、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区居住的(以有效的购房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经长宁区教育局认定的台胞子女,统筹安排。

3、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区居住的(以有效的购房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持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或留学人员子女,统筹安排。

4、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区居住的(以购房产权证为准),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偕行子女,统筹安排。

备注:

⑴ 同等情况下,有购房产权证者(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优先。

⑵ 学额紧张的幼儿园将对户口的迁入年限有所要求。

⑶ 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统计截止日期以当年长宁区教育局招生文件为准。

⑷ 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若逾期报名,当对口幼儿园学额已满时,由长宁区教育局统一调配。

⑸ 其他特殊情况,由长宁区教育局视具体情况操作。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长宁区教育局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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