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顺义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加强管理,确保顺义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统筹协调,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管理,通过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
三、入学条件
本意见中的房产是指名下拥有不低于50%产权(政府共有产权房除外)的住宅,非本市户籍证明证件是指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1.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顺义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法定监护人持有顺义区房产证明;
(3)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长期在顺义区工作、居住,符合在顺义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顺义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
2.初中入学条件。已完成小学教育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具有顺义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顺义区完成小学教育;
(3)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持有顺义区房产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1.下列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的博士后人员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件的随军子女。
2.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顺义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非本市户籍证明证件,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在京就读证明,可在顺义区小学入学。
3.初中入学条件:凡在顺义区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顺义区接受初中教育;凡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在顺义区接受初中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非本市户籍证明证件,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在京就读证明,可在顺义区初中入学。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方式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在规定时间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中的“顺义区”端口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且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方可在顺义区接受教育。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城区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内,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监护人房产证明(本区户籍儿童可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证明)等材料,到房产所在服务区域小学进行信息审核。学校在服务区域内,优先接收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房屋产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儿童。
(2)城区以外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内,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小学确认。
(3)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房产证明及全家户口簿等材料,到实际居住地小学确认。
(4)本市户籍家庭租住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持信息采集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全家户口簿等材料,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服务区域小学确认。
(5)符合本市户籍小学入学条件第三条的适龄儿童,由区教委协调入学。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随监护人持在京就读证明、信息采集表及非本市户籍证明证件等材料到相应小学初验、确认。如学校学位不足,通过随机派位、协调入学等方式统筹安排。
(二)初中入学方式
初中校对“北京市义务教育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中学生信息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入学
依据学生监护人房产证明(顺义区户籍学生可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证明),按相对就近原则入学。
(2)城区以外入学
依据中学服务范围,到对应初中入学。如学生家庭住址变迁,需提供监护人房产证明(顺义区户籍学生可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初中入学。
(3)跨区入学
因户口或家庭住址迁到顺义区的学生,可申请在顺义区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房产证明到原就读小学办理跨区手续,并于5月6日至10日到顺义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跨区入学申请。
(4)本市户籍家庭租住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全家户口簿等,按相对就近原则入学。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本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城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协调到有学位的初中入学;农村小学毕业或在农村居住的学生到对应初中入学。
(2)外省市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符合顺义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持在京就读证明、小学毕业证明及原毕业小学学籍信息等材料到初中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3.公办寄宿学校入学
公办寄宿学校在满足服务区域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根据寄宿条件可接收部分服务区域外的寄宿学生。公办学校寄宿招生要对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4.民办学校入学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以招收顺义区学生为主,于5月25日至6月9日完成招生。
(三)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四)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适龄儿童残疾程度,为其申请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校需指导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并确认登记入学,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委成立由教委主任为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中教科、小教科、学前科、民办科、发展规划科、综治科、纪检监察科、办公室和教育考试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区教委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区教委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期间,各镇、街道成立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主管教育副职任副组长,学校校长和镇、街道教育助理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入学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审核,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实行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区教委根据各学校的生源情况,进行统筹调整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三)严格学籍管理。顺义区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加大民办学校监管力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四)严肃入学纪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生源。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寄宿招生方式招收非寄宿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随班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将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严禁任何学校私自招生。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办学校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免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市教委统一要求,区教委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各学校要在服务片内所属小区(自然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招生公告,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片区、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做好入学政策宣传,让学生家长了解一般公办初中升入优质高中校额到校政策和升入优质高中预期,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顺利实施。
入学咨询电话:61428301;69433656(区教育考试中心)
民办校入学咨询电话:69441081(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入学监督举报电话:81499598(区教委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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