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二胎有没有产的假问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如果不违反计生政策,可依法享受产假期等待遇。这些法条有: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女职工的产假并没有区分二胎或农村户口情况,只要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女职工提出休产假,用工单位应当同意。
专家分析:产假并不意味能够享受产假待遇,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国家态度很明确,有明显的导向,比如上文中浙江省的有关条例就规定政策外的产妇产假期间没有工资,也就是所谓的“无薪产假”,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能否享受产假的福利,主要看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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