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孕妇孕期关于产假热点问题大盘点
时间:2012-06-07 17:50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月底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查出怀孕一个月。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卧床休息保胎,医生开了10日假条。次日去单位请假,单位不批,说此前从无先例。如果要想请假,只有自己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一、必须享受的假期及经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二、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待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孕妈们的问题:

Q:怀孕一个月能请保胎假吗?

月底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查出怀孕一个月。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卧床休息保胎,医生开了10日假条。次日去单位请假,单位不批,说此前从无先例。如果要想请假,只有自己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A:怀孕1-6月期间,有医生病假单的,单位应该当作病假处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Q:在上海休了保胎假就没有年假了吗?

A:有的。因为是保胎假是作为病假处理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三、产检假

上海市新劳动法对于产检假的规定是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职工工资。

孕妈们的问题:

Q:上海孕妇产检假期时间是多少?

A: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  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四、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待遇:两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 “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孕妈们的问题:

Q:她该如何休产前假?

许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的,当时工作较为轻松并没有在意,但是进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许小姐感到身体不适,遂向单位提出休假。因为到11月份后许小姐怀孕已满4个月,所以就向单位提出了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单位人事表示:员工怀孕4个月不可以休产假,也不可以休产前假,许小姐表示不能理解。

A:其实徐小姐单位人事的说法是正确的,怀孕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产假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是一怀孕就可以享受的。像徐小姐这样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
因此,徐小姐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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