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我区2013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关于入学年龄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关于户籍审核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其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报名入学。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正常报名入学: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①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②已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
③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学校安排就读。
3.关于特殊人群
(1)残疾儿童入学。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注意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13年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3]27号)要求,继续按“两个为主”原则,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原则上在暂住地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其中浦口实小施教区的到浦口铁小、浦口实小分校就读,江浦实小、新世纪小学施教区的到人民小学就读)。
二、公办小学招生
1.面向施教区招生
所有公办小学按施教区招生,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6月10日至11日办理子女入学报名手续;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 新增学校招生
在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前提下,除新增学校施教区调整外,维持施教区不变。浦口区实验学校(小学部)、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天润城分校(小学部)、浦口区鼎泰实验小学是新增3所公办小学,具体施教区范围见附件。
三、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实验国际学校小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招生办法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5月6日前,区教育局上报区小学招生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5月26日,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6月3日,各小学公布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办法等信息。
6月10-11日,全区统一组织新生报名登记。适龄儿童监护人应在施教区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为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
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8月10日前,学校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9月30日前,各校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五、本办法由浦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 58187315
附件:2013年新开办学校施教区划分情况
1. 浦口区实验学校(小学部) 江浦街道通宇林景雅园,九月森林;花卉大道以西,龙华路以北,海院路以东区域。浦口区实验学校和江浦实验小学二选一区:钱塘望景,白马社区的九三、黎村、吴村、王村、中心、巩固、新民、团结等8个组。
2. 浦口区鼎泰实验小学 泰山街道浦东北路以西、浦珠路以北、新马路-凯天路以东区域(含鼎泰家园、山水云房、恒辉翡翠城)。
3.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天润城分校(小学部) 天润城11-16街区。(代招:天润城十三街区待建小学施教区江岸水城、润富花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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