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南京 > 升学择校 > 小学择校 >
2013年栖霞区小学招生报名细则出台
时间:2013-05-28 08:4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公办小学招生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日期办理子女入学报名手续。

栖霞区2013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报名要求

1. 入学年龄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即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 户籍审定

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每套住房原则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小学就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子女除外)。

(1)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需持有相应证明,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儿童户口随父母中的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

(2)户籍审定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拆迁户问题的处理

①儿童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

②儿童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

③儿童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

●关于户籍变更问题的处理

在招生工作开始后,儿童户籍在本区内变更或由外区迁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小学就读。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小学招生

公办小学招生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日期办理子女入学报名手续,报名登记时须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小学就读。

2.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应报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残疾儿童入学

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暂住在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位派定后,在区内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小学申请报名接受义务教育。

5.政策照顾对象子女入学

依据《2013年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符合政策规定和为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

三、日程安排

1. 6月3日前,各小学公布招生通告(含施教区范围等)。

2. 6月10日—11日,新生报名登记。

3. 6月17日前,各小学将报名情况上报区教育局。

4. 8月10日前,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5. 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四、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栖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文部分信息来自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master@i-bei.com

分享到: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匿名评论?也可先注册登录,或选择快捷登录: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