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中国上海”网站获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办法》明确,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办法》还明确了持证人待遇。 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台湾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留签注或者多次出入境签注。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持证人还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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