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天飞絮  发表于 2012-4-23 11:56:42| 5117 次查看 | 6 条回复

2012年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宏观调控,更好地体现便民服务的宗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区今年适龄儿童的摸底情况,区教育局对今年全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具体如下:

一、报名日期、时间

4月15日 (星期日)       上午8:30——下午5:00

二、招生对象

1、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出生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请家长持户口簿(于2012年4月1日之前报进户口)、幼儿出生证、接受早教指导的有关书面证明并带领幼儿,到户籍所属街道对口报名站报名。

2、外地引进人才可持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居住证(CW9当头)以及副联(静安办理、至2012年9月1日仍在有效期内)、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出生证、接受早教指导的有关书面证明并带领幼儿,到居住街道对口报名站报名。

3、台湾、华侨的适龄儿童,可持台胞大陆通行证或侨胞证、境外人士居留证明(静安区派出所开具)、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出生证、接受早教指导的有关书面证明并带领幼儿,到居住街道对口报名站报名。

4、外籍、香港、澳门的适龄儿童,可持护照或港、澳居民通行证、境外人士居留证明(静安区派出所开具)、居住在静安区的有关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出生证并带领幼儿,到居住街道对口报名站登记,由静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5、父母持有本区房产证非静安户籍的本市儿童、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静安)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静安)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住子女,请家长持静安房产证或静安房屋租赁合同、幼儿父母的居住证、户口薄、幼儿出生证并带领幼儿,可前往静安区民办或集办招收小班幼儿的幼儿园(所)进行登记。(此类托幼园所在《2012年静安区幼儿园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第四类有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园所级别及性质、园所地址、收费标准等。)

6、 3—6岁患有听力障碍、智力障碍或自闭症的适龄儿童,请家长持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并带领幼儿,可到康定路946号静安区学前康复中心报名。

7、关于本区户口的中、大班插班儿童, 相关幼儿园如有名额可以插班。请家长于5月11日(星期五)持户口簿、幼儿出生证明并带领幼儿到幼儿园进行登记。

三、报名地点:根据户籍到所属街道对口报名站进行统一报名。

曹家渡街道幼儿在第一报名站报名(余姚路487弄19号)

静安寺街道幼儿在第二报名站报名(常熟路113弄4号)

江宁街道幼儿在第三报名站报名(昌化路400弄3号)

南西街道幼儿在第四报名站报名(延安中路632弄40号)

石二街道幼儿在第五报名站报名(新闸路565弄61号)

四、园所选择

全区幼儿园分四种类型(详见《静安区幼儿园基本情况一览表》),前三种类型为公办幼儿园,为满足家长对幼儿园的选择需求,每个幼儿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公办园中各选一所填报。第四种类型为民办或集办幼儿园(所)。

五、招生原则

(一)统一报名原则

1、全区公办幼儿园在统一日期、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进行新生报名。

2、漏报公办幼儿园的幼儿(于2012年4月1日之前报进户口)由静安区教育局组织统一办理补报名手续。

补报名日期:  6月11日          上午8:30——11:00。

补报名地点:  新闸路565弄61号   (新闸路幼儿园)

3、民办或集办幼儿园(所)除了在统一日期、时间进行新生报名外,只要有名额可以随时补充报名。

按序录取原则

1、按照家长所填报的第一、第二、第三志愿的顺序进行投档。

2、当家长所填报的幼儿园出现报名人数超出该园招生计划数时,教育局将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决定录取与否。

3、参与电脑派位但未被摇中的幼儿,教育局将根据区域内尚有空额的公办一级幼儿园的资源,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三)信息公开原则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2012年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将继续做好信息公开。

1、将《静安区201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公开上网(静安教育信息网和静安门户网)公示,并通过在幼儿园门口和居委会公告栏张贴《2012年静安区幼儿园小班招生通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2、将《2012年静安区幼儿园基本情况一览表》公开上网。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园所级别及性质、园所地址、收费标准等。

3、电脑派位名单与结果公开。凡需要通过电脑派位决定录取与否的幼儿园,派位名单将于派位前一周在幼儿园门口公示。幼儿园可以根据家长需求选派代表参加电脑派位。派位结果于派位当天下午4:00在幼儿园门口公示。

(四)规范操作原则

1、民办、集办及非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所)自拟的招生通告必须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必须上报区教育局,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园所一律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园费、借读费等费用。

4、报名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面试。

gululu  评论于  2012-4-30 14:49:58
强烈支持LZ
lulubaba  评论于  2012-4-30 23:29:02
我不说话,我只看
heyccn  评论于  2012-5-10 20:24:40
我来过了。。。
jphbo  评论于  2012-5-16 00:21:02
已阅
1离开水的鱼1  评论于  2012-5-16 00:22:13
~~~~这看帖回帖就是个美德~~~~
ifzau  评论于  2012-6-13 14: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