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jog  发表于 2013-6-24 09:10:30| 2081 次查看 | 2 条回复

突出贡献导向 拓展贡献内涵

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达标分值120分,持证人可享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从昨天举行的市ZF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并明确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即120分,可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等;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有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即120分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积分标准突出了贡献导向,也拓展了贡献内涵。实行“积分制”后,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积分分值将相应累积,为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通过技能提升等途径达到积分标准、享受公共服务待遇打通了通道。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据介绍,本市从2002年起探索实行居住证制度,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来沪人员总量不断增加,需要在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ZF规章,来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申办程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上海。

■居住证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在60天内可补办签注手续

■需要申请积分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

在昨天举行的市ZF新闻发布会上,市ZF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就公众关注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进行了解读。

《居住证》有什么功能?

居住证明、记录持证人信息、办理个人事务

《上海市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居住证如何申办?

应当符合 “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流程】:

来沪人员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并将材料、信息移送核定部门,其中,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人员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靠、就读、进修人员申办材料移送对应公安派出所。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由核定部门通知制证。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签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公安部门送达的《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来沪人员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领证时收取工本费。

持证期间,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来沪人员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证件遗失、损毁的可挂失或补办。

持证期限每满一年,来沪人员应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对符合五种注销情形的,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予以注销。

【申办材料】: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为“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对此,《实施细则》将“合法稳定居住”对应明确为“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将“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签注办理】: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在60天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保、公安部门核定同意后,给予签注”。

《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与国家加强流动人员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为方便来沪人员,做到一次办理,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属实的,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签注。对就业、投资、开业人员,一是通过公安、人保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实现当场签注;二是在互联网上开通预约签注,经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区办理当场签注。对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经部门核定,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将不予签注,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为无效证件,相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内注销。

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包括人才类、投靠类和就业类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并免费换领新版《上海市居住证》。

谁能申请居住证积分?

持有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保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积分指标怎样构成?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ZF表彰奖励,积1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 “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 “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积分如何申请和管理?

持证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申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持证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ZF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可享哪些待遇?

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

《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huzhoujie00  评论于  2013-6-24 11:53:45
信息很齐全啊。
小宝门门都考了100分~~~喂,醒醒,枕头湿了!!!
財瑤北uma  评论于  2013-7-13 19: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