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1. 用工单位申办《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程序
申办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使用外劳力的批复;
2、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3、外劳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上海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已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和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
4、外劳力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申请名册》。
审核发证:
材料收齐后,由上海市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办要求。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市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核发证件。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可以在上海市合法就业并享受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
上海哪些工种(岗位)禁止使用外来人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劳动力供需状况,不定时公布上海市禁止使用外来人员的工种(岗位)。目前公布的是: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工勤人员;
2、社会公益性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人员;
3、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4、各类商店营业员;
5、机场、车站、码头清洁工。
以上工种(岗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外来人员的,由区、县劳动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
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综合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这个办法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依照《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每月的医疗补体四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每月的医疗补贴三项待遇。
二。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居住证》
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上海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上海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凭《居住证》可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上海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上海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转移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以上规定参加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上海市时,上海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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