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落实政府职能,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实施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016年普陀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内各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等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园,规范本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6年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落实政府职能,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实施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本区入园高峰,以儿童发展为本,积极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区常住3-6岁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市教委对幼儿入园和编班的有关规定,相对就近入园。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
3.坚持规范办园,相对控制班额。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规模,严格按照2016年普陀区各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招生。各园每班学额控制在30人左右,有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规定年龄段学额数的20%。严禁各公办幼儿园自行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园。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招生。各幼儿园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学前教育入园工作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幼儿园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应包括:
(1)2016年普陀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原则、招生对象、招生计划。
(2)幼儿园计划招生班级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和办学等级。
(3)各幼儿园及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5.坚持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户籍统计数和实际报名情况统筹划分招生范围。当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原则上在区域内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6.坚持实事求是,有序安排。先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幼儿对口入园。当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招生数时,各幼儿园将根据户口性质、入户年限、产证情况等信息制定排序细则,排序在前的优先对口入园,未能对口入园的幼儿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然后再根据登记入园人数和幼儿园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再根据居住证情况,统筹安排积分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园。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也可选择民办幼儿园就读。
三、招生对象
1.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户籍变动时间截止为2015年12月31日前。
2.具有普陀区户籍,有听力、智力、肢体、视力障碍或自闭症,需接受特殊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到普陀区特教康复中心(白兰路191号)登记报名,经专家测试,视情况再安排到相应地段幼儿园随班就读或特教中心就读。
四、工作要求
1.真实发布招生公告。各园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必须符合实际办园条件,并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类证件等。
2.及时确认报名信息。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对新生入园网上信息采集平台中在本园进行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确认报名信息,并通过平台告知现场报名审证的园所、时间、地点等。
3.做好新生信息资料审核。确保幼儿报名信息真实、完整。做好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居住证、身份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信息登记查验工作。
4.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矛盾化解。各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本区学前教育招生政策,稳妥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落实招生工作的各项监管措施。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在招生过程中,严禁对幼儿进行测试;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园费等。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工作程序
咨询电话:52564588-7140、7664
监督电话:52564588-7663、7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