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现就规范、有序地开展2016年长宁区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长宁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现就规范、有序地开展2016年长宁区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各幼儿园的招生应遵守“免试相对就近”的原则。
2.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
儿童能够接受3年学前教育。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招生对象
2016年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本区内小班适龄儿童。
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可到虹古路第三幼儿园特教班登记。
三、招生办法
㈠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登记时,家长携带适龄儿童户口簿(2016年4月15日之前报进户口)、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本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对应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1:2016年长宁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所有人有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对口入园;对不符合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2.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3.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区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和本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招生工作小组将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房产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1.台胞随行子女台胞随行子女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及积分通知书、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地址为长宁,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3.香港、澳门、外籍人士子女
香港、澳门、外籍人士子女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身份证明(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子女需提供护照)、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4.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但未达到标准分值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但未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地址为长宁,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附近托幼管理中心下属的托儿所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各幼儿园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
2.201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3.2016年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中严禁对幼儿进行测试,严禁向家长收取赞助费,以维护教育的良好信誉,促进社会安定。
4.规范管理,控制学额。各幼儿园须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及班额数,确需扩班或超班额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本辖区内幼儿登记数超过入园计划数的,区教育局应本着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
5.长宁实验幼儿园采用自主招生和电脑派位录取的方法(招生方案另定)。
6.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详见各民办园招生通告。
五、日程安排
六、备注
1.到幼儿园、学区、托幼管理中心下属托儿所进行登记或信息采集时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统计截止日期4月15日。
3.符合入园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逾期报名,当对口幼儿园学额已满时,由长宁区教育局统一调配。
4.本市集体户口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居住地信息采集点:
居住在江苏路街道、新华路街道、华阳路街道、虹桥街道、周家桥街道、天山路街道等地块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至幼教一学区(昭化路508弄44号)信息采集。
居住在仙霞新村街道、程家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
地块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至幼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号)信息采集。
托幼管理中心下属托儿所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2)
附件:1.2016年长宁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
附件2:2016年长宁区托幼机构信息
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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