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证的理由。
南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知道怎么办理吗?具体流程是什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发放?多长时间查验一次?可不可以补办?这些你都知道吗?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后,应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程序是:
一、当事人申请。
拟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赴异地居住生活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岁至49岁成年育龄人口,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2、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于申领表、一张用于办理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发放。
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证的理由。
三、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
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街道)应当指导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应动员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同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查验后持证人的婚育情况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记载的不一致或者发生变化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在30日内以电话、信件等适当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补办和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当事人应自收到《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以免费为其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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