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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丰台区幼升小非京籍五证材料审核细则
时间:2015-04-13 09:15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经区政府批准,于2015年5月10日开始实施。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间
2015年5月11日至29日的工作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第一步: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第二步:自审核工作开始,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在丰台区暂住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打印《审核单》。审核申请人持《审核单》和全部审核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供)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步: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全部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完成后续操作。
 
四、审核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台区工商分局分别审核。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三)全家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由丰台区公安分局、丰台区教委分别审核。
(四)在丰台区暂住证由丰台区公安分局审核。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同时提供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方需连续缴纳3个月(不含补缴)。其中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需一方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不含补缴)。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与暂住证地址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完税证明、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住所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的证明。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交纳房租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屋产权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违法建筑、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实际住所。
(三)全家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非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3.应提供儿童少年本人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上清晰记录儿童少年预防接种情况。
(四)在丰台区暂住证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暂住证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1.暂住证的制发日期应为2015年4月10日以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如遇换证,需要求旧暂住证与现暂住证的“有效期限”连续)。
2.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内容齐全。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需安排专人进行审核。
(二)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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