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y  发表于 2013-4-28 09:34:00| 3106 次查看 | 2 条回复
本帖最后由 pory 于 2013-4-28 09:36 编辑

2013年松江区幼儿园招生简章

松江区招生详情介绍:

2013年松江区四所街道公办园小班新生信息确认点一览表.pdf (301.7 KB, 下载次数: 370)


2013年松江区各镇公办园小班新生信息确认点一览表.pdf (170.81 KB, 下载次数: 372)


2013年松江区民办托幼机构招生范围一览表.pdf (544.02 KB, 下载次数: 355)


一、指导思想

1、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招生原则及“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持续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本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与公共服务体系。

2、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合理统筹区内现有公、民办学前教育资源,严格遵照工作程序率先满足全区3—4周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及看护的需求;切实按照学额及相关规定落实好2—3周岁婴幼儿的早教与4—6周岁幼儿的补充入园(或转园)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招生政策与信息,并指导各托幼机构做好招生宣传、咨询与服务。各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相对就近”原则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2、坚持托、幼分类教育的原则

根据本区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各托幼机构须先行保证3—6周岁适龄幼儿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及看护。三周岁前婴幼儿及家长每年可通过区早教服务指导中心、各类早教服务机构及各园亲子点等接受早教服务与指导。各镇公办园在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者报区教育局核准后也可设立托班。

3、坚持信息确认与入园公告分步实施的原则

凡符合2013年松江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可根据“2013年松江区公办园小班新生信息确认点”(附件1、附件2),按照区托幼办统一设定的办理时间,到相应的幼儿园进行信息确认与材料审核,我区将委托相关部门对幼儿信息进行复核。在汇总申请入园幼儿数的基础上,区托幼办、各镇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生源实际分布及各园班学额接纳等情况,统一调配后明确各园小班具体学区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各镇及各公办园根据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确定本镇(园)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等。除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荣乐幼儿园总部(现荣乐幼儿园)提前于其他园开展并完成招生工作外,荣乐幼儿园分部及其他公办园的招生工作应在所属街镇有关部门的协助指导下严格按计划落实、按时完成;各民办托幼机构的招生简章等须申报备案,并遵循“公平、诚信、自主”的原则规范组织、有序落实。

备注:2013年9月,现人乐幼儿园将迁址至方松街道润峰苑小区旁的新建园舍,原址由荣乐幼儿园接管并定为“荣乐幼儿园分部”,现荣乐幼儿园则为“荣乐幼儿园总部”。

5、坚持规范管理、严控学额的原则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制度规范与服务指导相结合,专项督查与考核评优相挂钩”为原则加强对全区招生工作的全程性统筹监管,并依托教育督导与专项检查等予以实施。各托幼机构须严肃招生纪律、优化招生服务、严控入园学额,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各公办园小班学额的设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有关规定与本区实际统一核定)执行,特殊情况另作调整。

附:公办幼儿园小班每班学额设定参照标准

市示范性幼儿园—小班25~28名

区示范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 —小班25~30名

区一级/二级幼儿园(市二级幼儿园)—小班25~35名

民办幼儿园学额的设定须参照同级公办园学额标准并结合园所规模实际执行;民办三级幼儿园可在“园舍允许、师资配足、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学额标准(最多放宽5名)。

三、招生条件

(一)公办园招生条件

出生于2009.9.1—2010.8.31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小班年龄段适龄幼儿:

1、本区户籍,且随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常住于本区四所街道或各镇区域内。

2、非本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在松办证)、常住于本区四所街道或各镇区域内。

3、非本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本区四所街道或各镇区域内。

(二)民办园招生条件

出生于2009.9.1—2010.8.31并居住于本区各街镇范围内的适龄幼儿,其他条件见民办幼儿园“报名登记时所需材料”。

四、招生范围

(一)公办幼儿园

1、本区四所街道公办园的招生范围按下列条件依次满足:

(1)持有本区四所街道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四所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2)持有本市而非本区四所街道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四所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3)持有非本市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四所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2、本区各镇公办园的招生范围按下列条件依次满足:

(1)持有本区各镇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各镇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2)持有本市而非本区各镇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各镇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3)持有非本市户籍且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购房于各镇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备注:

(1)招生范围以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本区持有的产权房地址为准;幼儿的户籍原则上须跟随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户籍迁移、购房、动迁以及其他各类有效证明或证件的办理截止期原则上为2013年4月30日。

(2)各镇公办园须依次满足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在全部满足后且学额未达标的前提下,有关园可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适度扩大招生范围。

(3)智力、听力等有障碍且需接受特殊教育的适龄幼儿,可到松江区辅读学校咨询或登记。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可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同等待遇:①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②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上海市蓝印户籍。

(5) 现役军官、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需在松入园的,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已在松江辖区内购房并愿意入相关区域公办园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子女,参照非本市户籍幼儿及本市有关规定相对就近安排入园。

(二)民办幼儿园

按照各级规定与本区实际,区民办一级园须优先满足居住于松江辖区内适龄幼儿的择园需求,区民办二级园须优先满足居住于幼儿园所在街镇辖区内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区民办三级园须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满足幼儿园周边区域来松务工人员3—6周岁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五、招生方式

(一)公办幼儿园

1、招生流程

网上申请—政策研定—公示宣传—信息确认—分层协调—学区公告—入园通知—接访答疑

2、日程安排

(1)2013年3月11日—4月10日:入园网上申请。

(2)2013年 5月5日前:市示范园荣乐幼儿园总部(现荣乐幼儿园)完成招生工作(详见该园网站公告,其中4月20日、21日信息确认与材料审核) 。

(3)2013年 5月11日、12日:其他公办园信息确认与材料审核。

(4)2013年5月30日起:其他公办园小班学区范围公告(公告一周,详见松江教育信息网及各园网站) 。

(5)2013年6月8日:其他公办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3、入园申请与信息确认

(1)入园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与现场补申请相结合。

(2)信息确认方法:

①符合2013年松江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家长可在规定时段内登录松江教育信息网“家长频道”进行网上申请,并于规定时段内到产权房所属的“2013年松江区公办园小班新生信息确认点”(附件1、附件2)进行信息确认与材料审核;未在网上申请的适龄幼儿家长须于规定时段内到产权房所属的“2013年松江区公办园小班新生信息确认点”办理现场补申请与材料审核。

②入园信息以现场确认的为准,家长须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唯一性;凡虚假与重复确认的信息将视作无效。

(3)信息确认时所需材料(证件均需原件):

①《2013年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新生入园申请信息确认表》(网报的可直接打印;未网报的可于现场补申请时手工填写)。

②适龄幼儿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卡、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有的房产证(本区范围内)。

③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除①②中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有的各类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另需提供领证副联)、上海社保缴费记录(一年或以上)等。

④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的子女,除①②中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持有的出入境证明、在松任职或就业证明、在松一年或以上居留许可证明等。

⑤动迁户另需提供动迁单位证明和房产证原件。

4、市示范性幼儿园—荣乐幼儿园总部(现荣乐幼儿园)的招生

按“自主招生、免试入园、荣乐(居委会)优先”的原则面向幼儿园信息确认点(确认点5)所属范围招生,当申请的幼儿人数低于计划招生数时,幼儿园应如数录取;当申请的幼儿人数超过计划招生数时,幼儿园则按序录取(“序”由荣乐幼儿园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拟订)。凡被荣乐幼儿园总部(现荣乐幼儿园)提前录取的幼儿,不得再到其他园所报名;凡未被荣乐幼儿园总部(现荣乐幼儿园)录取的幼儿,可于5月11日、12日到荣乐幼儿园分部(现人乐幼儿园)再行办理信息确认等手续。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招生预报时间及日程安排等由各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报名登记时所需的材料主要有:适龄幼儿户口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所持的各类上海市居住证、在松居住和在松工作(或务工)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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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47ex  评论于  2013-7-22 0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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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mu  评论于  2013-7-22 0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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