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入园高峰,进一步加强本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政策解释口径》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本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2016年虹口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公办、民办幼儿园:
为积极应对入园高峰,进一步加强本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政策解释口径》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本区学前教育入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以儿童发展为本,基本满足本区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区域人口密度分布的实际状况,统筹区域学前资源。各级各类幼儿园制订好《幼儿园招生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
3.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照区统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入园报名工作,招生入园过程中须认真核查儿童入园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园费、借读费等。
4.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核准入园计划,民办幼儿园的入园办法(招生通告)、相关广告及简章等经教育局相关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5.适龄儿童入园前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对于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残疾儿童,根据其残疾类别安排至相应的学前特教班或附近的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
6.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通过本单位网站,以及张贴通告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招生对象和范围
1.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托儿所托班:2013年9月1日—2014年2月28日出生的幼儿(托儿所登记)
2.招生范围
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面向全区有限招生;虹口区示范性幼儿园(一级园)面向相对就近的对应居委或相关街道(不固定)有限招生;公办二级幼儿园按规定的街道所属对应居委招生;托儿所面向相关街道有限招生;民办幼儿园面向全区自主招生。详见虹口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和各幼儿园招生通告。
三、报名(登记)时间
5月14日(星期六)—5月15日(星期日)
上午 8:30——11:30;下午12:30——16:00
四、报名(登记)及入园办法
1.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并携带户口簿、幼儿出生证、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辖区内相对应的公办一级、二级幼儿园所办理报名或登记,也可到其他各类幼儿园办理登记。
当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幼儿园将根据招生实际情况,对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持有情况、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等方面有所要求,未能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入园。
持本区户籍的智力障碍儿童或自闭症(孤独症)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户口簿、智商测试证明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预防接种卡等相关材料到虹口区学前特教中心(大连西路204号,设在曲阳第二幼儿园内)办理报名手续。
2.本市外区户籍并持有虹口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本人)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并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幼儿户口簿、房产证、幼儿出生证、预防接种卡,可到辖区内相对应的公办二级幼儿园办理登记。幼儿园根据招生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学额情况统筹入园。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持有虹口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本人)的,由家长陪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辖区内相对应的公办二级幼儿园办理登记。登记当天,家长除了携带上述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携带幼儿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幼儿户口簿、出生证、预防接种卡等材料。
各幼儿园将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学额情况有限安排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园。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报名。
4.华侨、港澳台、外籍人士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相关身份证明、预防接种卡、监护证明材料、住房证明(虹口区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满一年以上)等有效证件,可到辖区内相对应的公办二级幼儿园办理登记。幼儿园根据实际招生情况,有限安排。
五、报名(登记)地点
详见虹口教育信息网及各园所招生通告
六、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65758570 65758571
特殊教育咨询电话:55540199 65544560
监督电话:65758792
各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见各幼儿园招生通告和幼儿园网站。
虹口区教育局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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