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已公布。5月16、17、23、24日幼儿园新生报名。6月10日前幼儿园完成新生录取通知工作。幼儿园招生时,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招生对象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九类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到幼儿园报名或登记。
1.持有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和户籍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按房产证或公房租赁证和户籍地址对口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
2.持有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按房产地址对口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
3.持有2015年4月30日前入户的、招生区域内经适房产权证明(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或廉租房租赁证明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租赁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按房屋地址对口入园。
4.仅持有在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的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5.持有在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房屋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的非沪籍(含港澳台)适龄儿童,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6.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招生区域内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适龄儿童,根据其父母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上海市户籍的儿童及有房产证的非沪籍儿童入园的基础上,由教育署视各幼儿园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7.父母至少有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适龄儿童,可自行到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可根据其父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上述1-6类儿童基础上,根据学位情况安排随迁子女就读。
8.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就读。
9.有智力、听力等障碍的、持有浦东新区户籍的特殊儿童可到爱心幼儿园或上南三村幼儿园特教班报名。
招生办法
1.明确招生地段
各教育署在对现有学前教育资源、适龄儿童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2015学年各幼儿园对口招生地段,并报教育局基教处审核。
2.发布招生公告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幼儿园招生通告,各级各类幼儿园按规定在招生范围内张贴招生通告。
各民办幼儿园自行印制的招生简章及其它宣传资料须到所属教育署备案。
3.组织招生工作
(1)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园所规模、核定班额认真组织招生工作,任何幼儿园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儿童。
(2)招生过程中,各幼儿园须认真核查幼儿出生证、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仔细登记幼儿实际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幼儿的报名信息真实、完整。
(3)入园矛盾突出地区可在定点幼儿园集中报名、由教育署统筹安排。
(4)各幼儿园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学籍登录工作。
4.2015学年招生工作时间表
3月1日-3月20日 招生摸底调研
3月23日-4月10日 划分招生地段
5月4日-5月9日 公布招生信息,发布招生通告
5月16、17、23、24日 幼儿园组织新生报名工作
6月10日前 幼儿园完成新生录取通知工作
6月15日-6月30日 登录学籍
违纪违规处罚
幼儿园招生时,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将追究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详见:浦东新区教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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