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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时间:2018-03-01 14:37来源:长宁区教育局 作者:Tina 点击:
2018 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 年9 月1 日~2012 年8 月31 日出生,年满6 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本区户籍儿童,可提出入学申请。

2018年上海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各小学、托幼机构、一贯制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 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㈡根据“十三五”期间长宁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8年本区各公办小学继续对当年涉及入学的门牌号建立数据库,与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数据库进行比对,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
 
㈢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baidu.com),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在招生计划
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㈣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幼儿园(托儿所)按时向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
 
㈤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 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㈥各校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区户籍残疾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根据要求和具体通知到指定的特殊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入学信息登记
 
2018 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 年9 月1 日~2012 年8 月31 日出生,年满6 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本区户籍儿童,可提出入学申请。
 
4 月8 日~4 月23 日,凡本区在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托儿所)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在本市入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4 月23 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 月23 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登记点应当告知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注:居住在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 号)进行信息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进行信息登记。]
 
残疾儿童在信息登记时,家长须如实填写有关残疾信息,并就是否需进入特殊学校就读提出意愿,通过信息登记点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 月26 日~5 月3 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 月26 日~4 月28 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 所民办小学。


四、统筹居住地入学
 
做好本市、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统筹安排入学工作。本市、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8 年4 月23 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本区户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统筹安排入学的办法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 号)等要求,2018 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㈠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 月1 日前)。
㈡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 月1 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2017年7 月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 年6 月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 年,且连续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 年6 月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8 年,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 月10 日。
 
六、公办小学验证
 
5 月19 日~5 月20 日为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日,6 月2 日~6月3 日为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
5 月21 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区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具体报名验证时间和地点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短信通知为准。
 
本区户籍选择户籍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须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提供与登记申请回执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居住证明等。租住廉租房的还须携带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符合就读条件的沪人员随迁子女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018 年1 月1日前签发或签注),或2018 年1 月1 日后申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注:以上合法居住证件的居住地均为长宁区。]各报名验证点将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七、民办小学招生
 
㈠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严禁民办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小学应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小学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明确是否接受第二志愿)、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㈡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小学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㈢规范面谈程序。5 月18 日前,民办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小学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小学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
 
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小学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小学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小学面谈。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 月19 日~5 月20 日。
㈣分批招生录取。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小学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 月21 日~5 月22 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4 日~5 月25 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小学招生工作于5 月28 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排序细则安排入学。
 
八、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及外籍适龄儿童入学
 
有关入学信息登记、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民办小学招生时间及流程等请参照上文,对就读条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规定:香港、澳门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台湾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华侨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即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留学人员: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 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
 
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区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九、具体工作要求
 
㈠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3月16 日区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办小学招生对口范围、民办小学招生计划等),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3 月10 日~3 月31 日,公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 月14 日~4 月22 日,民办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其余时间不得再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小学“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民办小学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㈡发放入学通知。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学校于8 月15 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9 月5
日前学生入学信息将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㈢推进注册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教育局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㈣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小学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㈤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㈥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㈦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探索建立校长和教师信誉等级制度,招生违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㈧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小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
 
“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 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 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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