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学校名称 |
学校校址 |
联系电话 |
文来实验学校 |
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滨路615号 |
34667077-8202 |
航华第二小学 |
闵行区七宝镇航中路355号 |
64212743-836 |
虹桥中心小学 |
闵行区虹桥镇万源路2323号 |
54775592 |
花园学校 |
闵行区莘庄镇莘北路485号 |
54959947 |
平吉小学 |
闵行区古美街道平吉路1288号 |
54165318-8019 |
蔷薇小学(春申校区) |
闵行区梅陇镇春申路1581弄5号 |
64976674-8009 |
君莲学校(小学部) |
闵行区颛桥镇老沪闵路2700号 |
54333189-6004 |
吴泾实验小学 |
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119号 |
64526952 |
丽江小学 |
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碧江路195弄156号 |
64624625 |
浦江第一小学 |
闵行区浦锦街道立跃路3939号 |
64292557 |
本市户籍及港、澳、台和外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至上述区级指定登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登记时间为4月8日——4月23日。
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
学校名称 |
学校校址 |
联系电话 |
华博利星行小学 |
闵行区纪前路1号(纪王校区) |
62960200-8009 |
闵行区北沈路265号(华漕校区) |
52139732-8028 |
|
华虹小学 |
闵行区紫藤路125弄58号 |
64028608 |
振兴小学 |
闵行区华宝路123号 |
34672656-8009 |
弘梅小学 |
闵行区梅陇镇曹行支路27号 |
24285173-8628 |
闵行区春申路1581弄7号 |
64978734-8638 |
|
弘梅第二小学 |
闵行区古美西路86弄 |
64123674-8618 |
闵行区莘朱路1915号 |
64761805-8017 |
|
育苗小学 |
闵行区银都路518-9号 |
64978996 |
华星小学 |
闵行区颛建路550号 |
64422510-8003 |
银星学校 |
闵行区沪闵路2352号 |
64904737-802 |
塘湾小学 |
闵行区北吴路430号 |
54873992-216 |
马桥小学 |
闵行区富杰路30号 |
33881713 |
双江小学 |
闵行区瑞丽路18号 |
64309686-8201 |
文馨学校 |
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2976号 |
64110828 |
文汇学校 |
闵行区浦江镇三鲁楼468弄10号 |
54540586-808 |
文博小学 |
闵行区浦江镇勤劳村勤劳路19号 |
33884080 |
文河小学 |
闵行区浦江镇芦胜村四组 |
64294454 |
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含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可至上述区级指定登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登记时间为4月8日——4月23日。
附件2: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区域统筹及港澳台等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学生回居住地入学的工作办法
(一)小学
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区教育局根据“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该类对象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三类对象,原则上安排就近入学。
1.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闵行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外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适龄儿童,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政策。若居住证地址与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及适龄儿童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除上述情况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闵行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到下表指定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工作。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现场验证地点见下表:
地 区 |
报名点 |
地 区 |
报名点 |
新虹、华漕地区 |
华漕学校 |
七宝地区 |
航华二小 |
古美地区 |
平吉小学 |
虹桥地区 |
龙柏一小 |
莘庄及莘庄工业区 |
申莘小学 |
梅陇地区 |
蔷薇小学(晶城)校区 |
颛桥地区 |
君莲学校(小学部) |
北桥地区 |
北桥小学 |
马桥地区 |
马桥实验小学 |
江川地区 |
丽江小学 |
吴泾地区 |
吴泾实验小学 |
浦江地区 |
汇秀小学 |
浦锦地区 |
世博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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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中
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对全区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划拨到各初中。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进入居住地对口中学就读。
2.回居住地就读的其他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学生凭相关材料统筹安排进入中学就读。
(三)注意事项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二、关于公办学校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的工作办法
由于个别地区适龄儿童、学生人数相对集中,辖区内报名人数远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为确保全体适龄儿童、学生入学和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拟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摸底情况,对公办学校进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招生工作。方法如下:
1. 对于闵行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的适龄儿童、学生,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闵行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闵行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在安排完成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
(1)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五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闵行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入学工作办法就读。
(3)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升入原学校就读六年级(如是随迁子女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若要求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学生,按报名系统要求选择适当选项,如选择在闵行区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则按照本款相关内容执行。
5.2017年需统筹的若干区域分组情况:
①小学部分:
实验小学(莘松校区)、实验小学(春城校区)、实验小学(景城校区)、实验小学(畹町校区)为一组
明强小学(东校区)、明强小学(西校区)、明强二小、黎明小学、七宝实验小学、航华二小为一组。
平南小学、日新学校、平吉小学、平阳小学、古美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田园外小(金都校区)、田园外小(银都校区)、颛桥小学、君莲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②初中部分:
莘光学校(初中部)、莘松中学(春申校区)、莘松中学(莘松校区)、基地附中、康城学校(初中部)为一组
明星学校(初中部)、龙茗中学为一组
七宝二中、七宝实中、航华中学、航华二中、七宝三中为一组
颛桥中学、君莲学校(初中部)、北桥中学为一组
三、关于港澳台、华侨及外籍适龄儿童、学生入学的工作办法
闵行区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
有关入学信息登记与核对、公办学校入学方法、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及流程等参照上文,对适龄儿童、学生就读条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规定:
1.香港、澳门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闵行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2.台湾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儿童、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华侨子女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闵行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4.外籍人员携行子女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学生护照、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留学人员:适龄儿童、学生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 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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