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稳做好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北京市海淀区初中阶段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北京市小升初入学政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海淀区初中入学。
为平稳做好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北京市海淀区初中阶段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北京市小升初入学政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海淀区初中入学。
一、在外省市就读,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一)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1.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进站函”;
4.驻海淀区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区常住户口登记卡;
7.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证件居住地址为海淀区且附有持证人员子女信息)
(二)报名办法
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生证明(须注明学生姓名和全国学籍号,学生为应届毕业生并加盖学校公章)和一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等材料于5月4—5日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进行报名。
二、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不含在本市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一)审核所需的证明:
父母双方海淀《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
(二)审核程序
1.家长于4月20日开始,登录“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网站”(网址:www.hdks.gov.cn),进入“初中入学”栏目下载打印“2015年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
2.家长持申请表、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
3.家长持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信息并盖章的申请表,到新居民服务中心核实信息,由新居民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并盖章。
4.家长于4月27—29日持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表到街道(镇)进行审核。经审核后,街道(镇)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每个学生一袋),为家长出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京就读批准书”。
(三)报名程序
家长于5月4—5日携带“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京就读批准书”、外省市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生证明(须注明学生姓名和全国学籍号,学生为应届毕业生并加盖学校公章)和一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等材料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报名。
三、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所需证明材料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非独生子女应提供其母或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在京暂住证
1.父母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应持有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2.暂住证“有效期限”应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3.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使用性质应为住宅或公寓,其他用途的无效。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村、镇负责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能证明在合法居住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4.在违法建设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上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在不得转租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非居住性质的房屋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劳务)合同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在合法市场(蔬菜、服装、海鲜等)经营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纳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不含)之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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