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9日公布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说,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明确了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新版证件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尽快掌握新版证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新生儿信息、新生儿父母信息、签发机构信息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