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静安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继续贯彻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不断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精品教育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沪教委基(2013)89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静安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优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设点布局,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原则控制在35人左右,最大班额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4、本区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及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和交流。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可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 公办小学的上述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房屋户主和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区教育局将要求本区各公办小学从今年开始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从2014年开始,本区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2、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4、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6、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文件有关精神,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南京西路街道2014年起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符合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可参见《2014年静安区部分街道试行“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7、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申请就读。具体情况可参见《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家长书》 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申请材料予以验证和审核。验证和审核通过的,区教育局将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情况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安排;验证信息有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接受入学。 8、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2014年,本区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民办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本区民办学校招生方案请参见《2014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 3、民办学校要继续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可以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同时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4月15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 2、4月30日为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3、5月3日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到户籍地所在居委入学登记。 4、5月9日前,向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告知书》。 5、5月17日,区内适龄儿童到小学正式报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报名登记。 6、6月30日,全区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各类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8月15日前,本区公办学校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1、根据本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静安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教育行政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民办学校的督查结果则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区教育局第二年核准学校招生数的重要依据。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62790802--134 监督电话:62790802--122 接待地点:静安区教育局、南阳路215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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