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区招生办,各教育署、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 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各教育署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均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生或招收借读生、旁听生。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今年本区继续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上述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区招生办、各教育署要加强向社会宣传的力度,提高学校、社区、家长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登记入学政策及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知晓率,妥善做好试行工作。

五、积极做好本市配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子女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六、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各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至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以在35人左右安排。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八、各公办学校应按照我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本区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九、进一步加强对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批准且考核获得良好以上的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今年,本区小学停止招收艺术特长生。艺体特长生的招生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招生项目及计划由教育局统一编制(详见附件)并报市教委备案。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测试工作由有关学校组织实施。各有关学校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经区教育局审定后,由区招生办组织录取。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确定的项目、名额实施招生工作,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十、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原就读区县继续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十一、本区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有关规定招收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在全市招生(招生计划见附件)。

十三、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新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时间)、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十四、本市民办学校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办法。2014年5月1日至5月7日,各民办学校开通网站接受学生报名。报名学生统一填写网上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以其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十五、加大民办小学招生改革力度。实行“两个限定”“两个公开”的办法。民办小学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寄宿学生,招生人数按区教育局核准的计划执行。每个适龄儿童限定填报本区2所民办小学。民办小学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号,并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居住地登记回执》,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统一面谈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民办初中统一面谈时间为2014年5月10-11日。

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做好录取工作。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将入学《告知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要在2014年5月2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将新生录取名单送区招生办。

十七、区招生办、各教育署、学校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要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计划,并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201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由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及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居住地相对就近学校申请就读,若学校安排有困难,再由区招生办统筹协调。

十八、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学校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上海市居住证各学校可通过读卡机直接验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及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可通过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招生办、各教育署验证。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本区全日制公办初中及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学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十九、本区招生办、学校将通过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须知》、《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免试就近入学要求、操作程序、所需证件、以及对口学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有效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原籍户口簿,以及随迁子女的临时居住证、预防接种证。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日期2014年5月17日-18日。

二十、按照市教委要求,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录取办法。

3.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8.本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各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市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市电子学籍管理,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学籍必须核对登入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及适龄随迁子女的居住证件信息,由各学校审验后送教育署,各教育署汇总后统一送区招生办登录。没有相关信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接受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学校,并对学校加强日常管理与督查。

二十二、市、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区县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教育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十三、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四、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局基教处、区招生办、各教育署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通过学校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二十五、各类学校应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区教育局(招生办)向市教委上报本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统计表;9月15日前,区教育局(招生办)向市教委报送本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2.2014年浦东新区民办小学招生计划

3.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体教结合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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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
xf413740336  评论于  2014-4-2 09:39:50
亲,支持你一下
berryhua  评论于  2014-4-2 10:09:57
一个有素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