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第三章的规定,在外地就读小学或初中的非本市户口学生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办理具体为: 1.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卡;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5个工作日。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 3.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的学生,由其家长向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4.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由学生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外省市借读学生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在民办(转制)学校就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学校不得接受无档案学生。 学生因全家户籍跨区县或跨省市变迁需转学的,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联系单”,然后由学生家长带户籍证明、“转学联系单”及学生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到有关学校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