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玄武区小学新生入学工作意见

各小学: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3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要求

1.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每套住房原则上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入学。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适龄儿童为现役军人子女,监护人如无其他产权房,且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在我区部队房屋并实际常住的,可以按正常入学办理。

(3)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入学报名:

①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②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

③所安置或购买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注意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暂住在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位派定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指定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5.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公办小学招生

1.各小学招生应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施教区内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日期办理子女入学报名手续;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区教育局今年选择长江路小学进行试点,对学校空余的80个学额采取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本区适龄儿童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的同时,申请参加长江路小学电脑派位。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不得参加电脑派位。

3.各小学要依据《2013年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符合政策规定和解决我区居民就业、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三、时间安排

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和相关工作会议要求,精心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全区小学招生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1.各小学要在6月3日前公布招生通告(含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范围),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内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2.6月10日至11日,新生报名登记。适龄儿童监护人应到施教区学校为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须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应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如有隐瞒,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正常入学资格,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到区内电脑派位试点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参加试点小学电脑派位。

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参加电脑派位的适龄儿童,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电脑派位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得补报。适龄儿童监护人须填写电脑派位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4.6月23日前,学校通过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将报名信息录入完毕。

5.7月6日,试点公办小学电脑派位。

6.8月10日前,学校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7.9月30日前,各校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makerjoho  评论于  2013-7-8 22: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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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锐干侯  评论于  2013-7-9 2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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