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播报员  发表于 2013-5-24 11:51:51| 2048 次查看 | 2 条回复

 据《新闻晨报》报道,家长给孩子报了一个冠有“北大附中”头衔的晚托班,谁知一个学期下来,孩子成绩不但没有提高,反而还经常在一些很简单的题目上出错。家长投诉到位于北京的名校——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却被告知根本没有在上海办过这样的教育培训项目。

  经北大附中了解,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碧涛教育)未经其授权,在上海的10个教学点以“北大附中”等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并擅自使用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为此,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昨天,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北大附中:

  不断接到上海家长的投诉

  2012年9月,为了让孩子学习成绩能够提高,市民芳芳在浦东新区祝桥镇华星路上的“北大附中碧涛教育”给孩子报了一个晚托班。她每天吃好晚饭把孩子送过去,晚托班一直开到晚上9点。教育中心的老师会监督小孩做作业,孩子有不懂的老师可以帮忙辅导。除此之外,还有拓展兴趣班,每个孩子可以在那里看课外书、下棋、做游戏等。该中心承诺,在这边学习的孩子,成绩会有一定程度提高。

  “孩子去了一个学期,我发现成绩非但没有提高,反而一些简单的题目,孩子现在也常出错。”芳芳说,有几次她发现孩子做的是对的,但晚托班的老师却说做错了,一定要按照他们的方法做,结果第二天交到学校,却被学校老师批了个大叉。还有一件事更让她迷惑不解,那里的老师连“波光粼粼”的“粼粼”两个字都不会读,居然读成“波光什么什么”。几次之后,她有种被骗的感觉。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则不断接到来自上海学生家长的投诉和问询电话,经过调查发现,是由一家名为碧涛教育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引起的。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作为原告将这家信息公司告上黄浦法院。昨天上午在庭审现场,北大附中认为,碧涛教育未经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授权,在上海以“北大附中”等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并在浦东新区祝桥镇华星路设立“北大附中祝桥学习中心”、惠南镇工农南路设立“北大附中惠南学习中心”,浦东新区南汇大团设立“北大附中大团学习中心”等10个学习中心。

  实际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于2003年9月4日就已申请注册了“北大附中”文字商标,对应的服务包括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远程教育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禁止他人盗用。

  北大附中表示,碧涛教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在其设立的网站以及各教学点现场和大量的宣传资料中,非法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称、简称和注册商标,使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教育合作,误认为“北大附中碧涛教育”和所谓的“北大教育上海学习中心”以及各教学点系双方合作设立。“碧涛教育试图引起公众对北大附中和所谓‘北大附中碧涛教育’、‘北大教育上海学习中心’以及各教学点产生混淆,从而借北大附中在教育界积累的声誉吸引生源。”

  碧涛教育:

  老师有北大附中教学经历

  庭审中,北大附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碧涛教育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请求黄浦法院判令碧涛教育停止使用原告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北大附中”文字注册商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登报公开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

  碧涛教育认为,自己没有侵权,使用的北大附中的文字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区别,没有在教学点及网站上突出使用。此外,教学点只有一家,其他9家其实是其他人的,只是借助该平台进行宣传,使用“北大附中”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北大附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公众会对此产生误认。

  碧涛教育还认为,自己是进行教育咨询的,与北大附中的经营范围不同。至于北大附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因北大附中是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企业,因此不适用。碧涛教育认为自己只是在宣传中使用了北大附中。因为,他们这里的教师都有在北大附中教学的经历。碧涛教育在网站及教学点上并没有向家长做虚假宣传,强调的是依托北大教育的教学资源与聚集了北大附中教师,这些都是客观陈述。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选辅导班别被噱头欺骗报名后记得留正规发票

  昨天下午,记者经过虹口区一所中学时,一名年轻男子拿着厚厚一叠广告在家长中发放。宣传单上的内容多为“××名校教师授课”、“名师托管”、“引进名校雄厚师资”等,但对于具体的办学资质、授课教师名字、授课规模等内容则很少提及。

  晨报提醒家长在选择辅导班时,要注意查看其办学资质,千万不要被宣传品上的“名校在职教师授课”欺骗。事实上,所谓的名校教师正是一些非正规辅导机构为宣传而设置的陷阱。

  业内人士提醒,选择辅导班时一定要查看其资质及营业执照。其次,要了解课程设置。应事先了解其开设的课程详细安排,授课人的专业知识背景、授课水平。还有,在报名缴费后,一定要向培训机构索要正式发票,这可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凭据。

batgy  评论于  2013-7-13 20:13:07
看过拿分走人
batgy  评论于  2013-7-13 20:17:35
路过盖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