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享受的假期及经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二、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待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Q:怀孕一个月能请保胎假吗? 月底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查出怀孕一个月。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卧床休息保胎,医生开了10日假条。次日去单位请假,单位不批,说此前从无先例。如果要想请假,只有自己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A:怀孕1-6月期间,有医生病假单的,单位应该当作病假处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Q:在上海休了保胎假就没有年假了吗? A:有的。因为是保胎假是作为病假处理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三、产检假 上海市新劳动法对于产检假的规定是: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职工工资。 Q:上海孕妇产检假期时间是多少? A: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 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四、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待遇:两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 “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Q:她该如何休产前假? 许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的,当时工作较为轻松并没有在意,但是进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许小姐感到身体不适,遂向单位提出休假。因为到11月份后许小姐怀孕已满4个月,所以就向单位提出了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单位人事表示:员工怀孕4个月不可以休产假,也不可以休产前假,许小姐表示不能理解。 A:其实徐小姐单位人事的说法是正确的,怀孕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产假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是一怀孕就可以享受的。像徐小姐这样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 因此,徐小姐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病假。 单位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般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也叫陪产假,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产假拟增加8天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细化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具体如下: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假天数:产假增加8天、流产假期细化 24岁以后生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产假后,可以再歇1个月,所以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要小一些,但对于非晚育妇女来说,增加8天法定假期还是“挺管事”。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更容易用人单位操作和执行。 劳动禁忌:劳动禁忌范围保留增删空间 除了禁忌内容丰富且与时俱进外,此次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是以附件形式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之后,这样修订起来更加灵活,“如此次没有被纳入禁忌范围的‘电磁辐射’,今后很有可能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纳入禁忌范围之中。” 产假待遇:生育流产费用、两种方式支付 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内容是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相对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与生育保险相衔接,此次规定明确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承认了生育具有社会价值。 法律责任单位侵权每例最高罚五千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上海没有结婚可以享受产假吗? A:可以的。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 Q:上海男方护理假请假条怎么写? A:一般的请假条的写法。有些公司有固定的格式,可以带上准出生证明,拿着出生证明或医院开的陪产的单子,去公司请假。 Q: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享受产假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样享受产假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产后授乳时间及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经后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待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Q:每天1小时的授乳时间能否积累起来一起休掉? A: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我国劳动法现今还没有可一起休掉全部的授乳时间的规定。 Q:授乳时间没有用,留在公司上班,是否算加班? A:授乳时间是国家法律给新妈妈的特权,但如果新妈妈因某些原因没有使用每天一小时的授乳权,留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是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的!
小宝门门都考了100分~~~喂,醒醒,枕头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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