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y  发表于 2011-7-22 13:44:12| 1955 次查看 | 0 条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内部规范化管理,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晨星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 青浦区盈港路688弄72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  幼儿园等级:一级幼儿园


第五条:  招生对象: 2至6岁婴幼儿


第六条: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


办园理念: 在活动中发展,在体验中成长,在互动中分享。


办园目标: 在幼儿园原有的基础上,实践、传承和发展陈鹤琴的教育思想,结合教育教学改革,以先进理念为引导,以骨干团队的创建为支撑,以“早期阅读”特色课程研究为突破,努力建设现代化、实验性的一流幼儿园。


培养目标: 努力使幼儿成为“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儿童”。使幼儿具有“有爱心,会感恩;有个性,会创造;有能力,会合作;有知识,会学习”的特点。


第七条:  

园风:团结、进取、求真、创新

教风:善思、勤研、乐学、互学

学风:快乐、自信、探索、进步


第八条:  

园徽、园标、园旗

园歌:晨星我爱你

(含义:月亮和星星表示晨星的打头拼音字母C X;大小不一的表情丰富的星星脸,表示在园快乐生活的幼儿,笑眯眯的月亮脸,象征幼儿园的保教人员象妈妈一样全面呵护在园的全体幼儿,云朵表示幼儿园创设的各种丰富的活动。)


第九条:  

每年六月十八日为幼儿园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幼儿园有青浦区教育局主管。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幼儿园是法人单位,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下

设课程开发部、对外宣传联系部、保障服务部。

园长有如下的权利: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

权。

(二)

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付园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领导园聘任小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评的基础上,作出续聘、不聘、缓聘、解聘、低评高聘、高评底聘;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数内,有权从外引进优秀教师。

(三)

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和幼儿园园产在园长领导下,在教育局结算中心指导下,园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

招生权:根据教育局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园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指示和决议,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行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幼儿园而奋斗。

(三)

加强保教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对教师的培养,积极开展园本研训,鼓励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层次。

(四)

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园舍、保教设施设备等不断得到改善。

(五) 遵循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保教研究,保证保教质量的稳步提高。

(六)

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下、下级部门的关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健康状况,福利不断得到改善。

(七)

决策与步骤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园事务工作,管好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八)

任职期间,因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九) 清政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十)

领导家长工作,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任务主要包括:

(一)

在幼儿园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

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四)

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讨论园长对付园长以及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基本形

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

主要包括:

(一)

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幼儿园颁布试行。

(三)

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

评议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幼儿园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建议园长或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与

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申述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五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家长的舆

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幼儿园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

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

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底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并按照新的岗位核定工资;

对于不胜任第二个岗位的教职工,根据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专业技术

人员实行评聘分离,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及现有职务岗位数聘任但可以对

少数人实行底职高聘或高职底聘,底职高聘可以在园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员工内部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加班工资、课时津贴五部分组成。国拨工资,除高评底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不变动。其他工资实行浮动制度。


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副园长一人,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某方面的工作。


幼儿园设课程开发部、对外宣传联系部、保障服务部,各部设主任一人。课程开发部主任是园长领导保教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园长和业务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对外宣传部主任是园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对外协调和幼儿园行政园务工作、家长工作;后勤保障服务部是园长领导总务工作、保健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具体的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保教管理

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在生活习惯、行为习惯、卫生习惯、知识技能、合作自信、动手创造、身心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平。


第二十一条:注重和谐均衡发展,鼓励个性张扬,创设“做中学、做中教、做中求进步”的“活教育”教育环境,不断增强幼儿的主体意识和主动学习的态度,使幼儿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动手、学会合作、学会分享、学会运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幼儿园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儿童作为幼儿园的根本任务。

(一)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法纪教育。

(二)

对幼儿进行爱家庭、爱班级、爱幼儿园、爱社区、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和情感体验相结合,坚持一贯性和一致性。

(三)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班主任、保育员及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园风。

(四)

建立健全班、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形成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的德育教育网络。

(五)

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的幼儿生活、活动的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性探索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

加强教育理论学习和专业业务学习,全面提高保教队伍素质。

(二)

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园教改经验。幼儿园对在教研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按照《上海市幼儿园教育常规管理实施要求》等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常规管理。认真组织保教质量评估活动,抓好计划设计、环境创设、组织活动、个别教育、家长工作、游戏指导、观察分析各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保教工作开放日活动制度。每月确定最后一周的周五为全园教学开放日(家长开放日)。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幼儿园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的使用要求,组编成本园的课程实施方案来管理教学。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根据上级行政部门公布的《幼儿园审批教材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学校卫生工作法规、政策、健全幼儿园卫生工作制度,根据幼儿人数配备专职的保健教师,全面负责幼儿的安全和保育保健工作,为每个孩子建立健康卡,定期与妇保所一起为幼儿做体格检查,每日为幼儿做晨检、午检和全日观察。同时,每学期建立个案追踪对象,对特殊幼儿以及个别幼儿进行个别化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环境、图书、设施、设备都有利于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三十条:  

不断改善幼儿园环境卫生和教学条件,定期向家长和孩子宣传卫生知识。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做好食品卫生、规范人员的操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怀孕教师给予减轻工作强度的待遇(运动量大、运动强度大的活动安排其他人员组织),对哺乳教师的在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幼儿园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幼儿园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根据实际岗位需要,通过劳动服务公司聘用非在编人员,合法用工聘期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

第三十九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代会讨论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需要经过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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