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妈妈  发表于 2011-5-5 11:00:01| 1673 次查看 | 0 条回复
为了筹集8元钱的上网费用,一个15岁少年抢劫独行女性。因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5月3日,他被吴中区法院判处缓刑,判决书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进入网吧。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我省第一例由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2010年,高明(化名)随着打工的父母租住在吴中区胥口镇农村。由于父母在厂里上班,高明每天除了看电视就是泡网吧,至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今年1月9日,高明因嫌零花钱太少,离家出走到了邻近的木渎镇。当晚6点,15岁的他看到一年轻女子彭某挎着包独自行走,一路尾随她,随后上前勒住她的脖子,威胁她交出钱。但经过一番搏斗,彭某成功挣脱并呼救,高明逃离现场后15分钟被警察抓获。
    5月3日上午,吴中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未遂)依法判处高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书同时禁止高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案是我市首次依据修正后的刑法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狄蕾告诉记者:“适用‘禁止令’,有利于高明克服网瘾,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