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yabunu  发表于 2013-9-18 06:29:03| 1744 次查看 | 4 条回复

    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某受伤后拖延了半个月才去医院诊断,但是据调查,李某在受伤当天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并领取创可贴,在去医院检查前也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onszn  评论于  2013-9-18 08:19:46
欧佩妮  评论于  2013-9-18 08:49:58
nrqtk  评论于  2013-9-18 08:49:58
自带一张小凳子
万里无云  评论于  2013-9-21 18:34:13
学会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