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ingme  发表于 2013-5-10 10:00:54| 1852 次查看 | 2 条回复

孔庆东爆粗口,被判道歉,表明言论自由显然有其边界所在,如果明知自己的言论会伤害他人名誉且有意为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生关凯元,因为对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一首七律提出意见,“格律不对……好歹孤仄孤平不该犯”,却被孔庆东回复“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为此,关凯元将孔庆东诉至海淀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

正如法官所说,随着博客、微博、社交网站及视频网站兴起,如果发生了侵权情况,由于网友间的相互转载,大大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范围。在本案中,关凯元指出的仅仅只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孔庆东不仅大爆粗口,而且在其回复被多人转发后,对对方的责问置之不理,于情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首先,文学创作尤其是古典诗词创作却有其规律及格式,关凯元正是基于这一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意见对不对是一回事,孔庆东是否听取也是其自由。但是,就此爆粗口,指称对方为“狗汉奸”,于情不合。

其次,关凯元在名誉权被侵害之后责问,作为当事者的孔庆东无疑应当想到,自己是公众人物,在微博这种公共平台的辱骂,与两人私下的口角有着显著差别,自己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导致对方受辱。言论自由显然有其边界所在,如果明知自己的言论会伤害他人名誉且有意为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近年来孔庆东屡次大爆粗口,骂名人,骂记者,骂网友。此前,没有人将其诉至公堂。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孔庆东的行为合乎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现行法律。且不说孔庆东作为为人师表的大学教授,肩负“传道授业解惑”之责,就是普通的民众,在现实生活中也鲜有“以骂代说”者。

人们对于这样的“骂家”,也往往避之唯恐不及。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所提倡的“温良恭俭让”,在现代社会这也应该是基本的要求。语言的粗鄙化和对他人意见的恶意攻击,显然也为孔子所反对。他更不会认为,这是一个知识分子应有的个性和风范。

法院做出的判决也告诉众人,网络爆粗口应有道德底限,否则即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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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isq123  评论于  2013-7-19 14:20:01
鼓励分享精神
ahuop  评论于  2013-7-19 14:20:01
向LZ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