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glanlan  发表于 2013-5-7 08:41:24| 1823 次查看 | 2 条回复

九旬老翁在路上行走时,遇到了骑车经过的13岁少年,随后老人倒地骨折,在医院经过多日治疗后,老人终因外伤导致感染呼吸衰竭死亡。由于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者,双方又各执一词,谁都没有证据能表明老人是被撞倒还是自己摔倒的。昨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少年家人赔偿受害人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近4万元。

九旬翁遇骑车少年后倒地 摔伤导致感染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一天,13岁少年李小军沿着县城中央大街南侧辅道骑行,在行至绿都小区东200米处时,遇在辅道上行走的赵大爷,随后,年逾九旬的赵大爷倒地,并不断呻吟着无法起身。随后,有群众上前,在众人要求下,李小军打电话给家人,救护车很快到达现场,将赵大爷送到医院治疗。

经检查,赵大爷主要伤情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伤势严重,又转至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过两周的住院治疗后,又转院继续治疗。在其出院20多天后,终因外伤导致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争议>>>

到底撞没撞老人 两方意见完全相左

赵大爷在受伤后对警方陈述中称,就是李小军骑车将他撞倒的,而李小军矢口否认碰撞过老人,他称是老人看到车子斜着向他方向驶去,在距离自行车两三米远处开始自行躲避,倒退过程中没站稳摔倒的。由于双方陈述互相矛盾,且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事故处理部门也无法认定事故成因。

赵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将李小军及其监护人李国邦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赵大爷在辅道上正常行走,被李小军骑自行车从身后撞倒,路边有一老人也指认就是李小军撞人的,故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51701.13元。

被告及代理人认为,李小军骑车过程中并没有与赵大爷发生碰撞,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均不同意调解。

不确定是否撞上,责任如何判定?

1 即使不是撞上,老人摔伤也是为了避让

老人受伤、去世与少年骑车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大爷倒地受伤及死亡与被告李小军骑自行车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赵大爷家人陈述李小军骑车将其撞倒,被告则予以否认,在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又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凭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赵大爷与被告李小军所骑的自行车之间是否发生了接触,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但发生接触并不是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要件,只要能够证明赵大爷倒地受伤与李小军骑车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小军在接受交巡警询问时陈述“这时老人距离我有两三米,然后那个老人看到我车子斜着向他去,然后老人就向后退,然后他就摔倒了”,从该段陈述内容看,赵大爷确实是在躲避李小军所骑的自行车而倒地摔伤,伤害后果与被告李小军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少年和老人都有过错,且老人本身患病

少年家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李小军骑自行车、赵大爷在道路上行走时,双方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均应承担事故的责任,鉴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具体确定二人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于赵大爷倒地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起事故导致老人大腿骨折,在睢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又继续在村卫生室巩固治疗,其后因外伤导致感染呼吸衰竭死亡,虽然原告并没有申请对赵大爷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赵大爷受伤与李小军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赵大爷死亡前一直持续治疗,其死亡后果也与李小军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鉴于事故发生时赵大爷已年满93周岁,且自身患有脑梗塞等疾病,其自身因素亦与其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鉴于被告系未成年人,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李小军的法定代理人李国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责任划分标准,合计总费用为38487.3元,具体为:(医药费24323.63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50%+(死亡赔偿金54025元+丧葬费20252.5元)×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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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J_Melody  评论于  2013-7-10 1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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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Mmxc  评论于  2013-7-10 17:50:01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