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  发表于 2013-4-28 11:36:02| 2042 次查看 | 3 条回复

崇明县教育局关于2013年本县义务教育阶段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3年本县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3年本县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教育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基教科、招办、进修学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实施对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解决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各乡镇事业办要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教育资源、生源分布、市政动迁等情况合理调整施教范围。辖区内的边远地区如更靠近邻近乡镇学校,该边远地区内多数家长又有跨乡镇就读的愿望,管辖乡镇可就学生跨乡镇就读问题与邻近乡镇ZF部门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该乡镇边远地区学生可跨乡镇就读。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适龄儿童的登计工作,“适龄儿童登记表”分送教育局基教科和辖区内小学。部分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辖区外临居并上学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其去向。新生的“入学告知书”须在规定的招生时间节点送达适龄儿童监护人。

四、各学校要充分提高对招生入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切实按照招生对口范围招收新生,不得招收未经流出地学校同意的施教范围外学生。要通过在学校网站公告、发放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告示等形式,向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相关政策以及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应携带的各种证件、材料。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五、小学、初中班额仍应控制在40人以内。小班化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35人左右。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

六、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2013年秋季起,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遵循合理调控、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上述材料的先后顺序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般由居住地对口学校就近安排入学;城堡两镇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报名以及新生分派工作由教育局采取“定点登记、统一分派”的办法实施。

七、4月30日,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公办学校不招收未列入本校统计的学生。根据沪府发〔2011〕74号和沪教委基〔2013〕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今年本县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具体方案见附件2)。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薄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等相关证件到居住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户籍和房产证、《居住登记回执》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八、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和房产证、预防接种证。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应需携带:1年或以上有效居住证件、1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外来灵活就业人员专用)、或街镇开具的1年以上务工证明)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件、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预防接种证。

持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CW9)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家长持父母或父母一方一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崇明的合法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出生证及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对口或统筹入学。

公办小学招收:(1)具有学校所在地乡镇ZF划定施教区域户籍适龄儿童;

(2)不具有学校所在地乡镇ZF划定施教区域户籍,符合《附件2》有关要求,且招生学校有空余学位,监护人已经征得户籍地学校跨区域就读书面同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城堡两镇学校就读的还须经过教育局审核);

(3)施教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如招生学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同住子女需求时,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5月18、19日为全县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日。

民办小学招生要求。光辉小学、徐卫小学招收长兴(含横沙)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光辉、徐卫等二所学校按教育局核准的办学规模(光辉小学24班,徐卫小学12班),确定新生招收班级数。二所学校的班额不得突破50人。民办小学于2013年6月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因身体原因要求暂缓入学的本县籍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由学校检录后报乡镇事业办备案。

九、公办初中招收新生。本县户籍小学毕业生人户分离,要求前往非户籍地本县公办学校就读初中的,符合《附件2》有关规定,在取得户籍地和非户籍地公办学校同意的基础上,还须经过教育局统一审核。

要求在本县公办学校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持有《临时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居住地在农村乡镇的,由居住地就近学校安排学位;居住地在城堡两镇的,由教育局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学校。报名时携带证件与本意见第八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要求相同。新生报名前,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

民办大通中学和民一中学招收初中阶段新生,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在学校网站设置报名窗口),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面谈的方式录取新生。面谈时,可参阅《学生成长记录册》,将《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学生综合素养作为录取学生时的参考,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招生面谈在5月11—12日进行。两所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分别向教育局申报,由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两所学校中任何一所学校在同一所小学招收新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两所学校的招生工作在5月26日前基本结束。

大通中学、民一中学六年级招生计划:

学校


班级数


人数


大通中学


2


80

民一中学

4160


学生录取民办初中后不可转入公办初中。民办学校也可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持有《临时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入学。

十、经市县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应在4月25日前将招生办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书面报教育局审批。获准学校不得以招收特长生为名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测试,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办重点班。

十一、在我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外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考试后,在本县续读预备班的,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籍管理系统内实现升学(级),免办其他手续;要求回户籍所在区就读的,须填写《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表》(样张在崇明教育网下载),决定就读去向。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本县户籍五年级学生要求在本市跨区就读预备班的,就读学校由家长自行联系并须填写《跨区县就读申请表》(样张在崇明教育网下载)。

《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表》和《跨区县就读申请表》必须在5月12日前由所在小学收齐后交教育局基教科。

十二、要维护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轻度弱智儿童按就近入学原则进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中重度弱智儿童进崇明县培林学校就读;聋哑儿童、盲童分别进市第一聋校、市盲校就读。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告知和报名工作由所在地学校负责。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三、在本县续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学籍材料一律在崇明教育网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内移送(《预防接种卡》由小学按规定时间送达对应初中);回原籍续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学籍材料应由所在小学制作纸质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基教科。各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十四、今年起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市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学籍必须核对登入父母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和就业信息以及适龄随迁子女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信息,由县招办审验。没有相关信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接受入学。教育局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学校。

十五、所有学校均应按照《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十六、所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均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面谈费等任何费用。

十七、教育局将会同ZF督导部门和乡镇事业办,开展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咨询电话:59613558

监督电话:59620732

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
robbywang  评论于  2013-7-16 23:12:35
支持一下.....
爱哈友mx  评论于  2013-7-21 10:49:59
看过留个名
csbaby2005  评论于  2013-7-21 10:49:59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