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飘  发表于 2012-8-23 15:30:51| 4095 次查看 | 0 条回复

一、 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1、  居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2、  属于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二、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一)  本市户籍人员

需提供参保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下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邮寄给个人)。此外:

1、19—59岁(2011年末的实际年龄)就业年龄段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高中复读生需提供高中复读证明;

3、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因大病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

5、新生儿应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薄办理参保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因各类参保对象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具体所需资料请登录上海医保网站(http://www.shyb.gov.cn)查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咨询。

(三)其他要求

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缴费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三、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待遇有所调整,具体见下表:

  

参保人员年龄 0-18岁 19-59岁 60-69岁 70岁以上
个人缴费金额(元) 80 620 460 310
    门急诊待遇 起付线(元) 300 1000 300 300
一级医院报销 65% 65% 65% 65%
二级医院报销 55% 55% 55% 55%
三级医院报销 50% 50% 50% 50%
住院待遇 50% 50% 60% 70%

四、说明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自2011年2月1日起,可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但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由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以及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除外),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自2011年2月1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3.2011年4月1日起,除新生儿和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外,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上海市医疗保险实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