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区外籍中小学生、华侨子女就读安排规定如下: 一、招收对象及安排原则 ㈠本着就近入学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以下几类学生到本区普通公办中小学校,实行随班就读: 1、在上海合法任职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 2、在上海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 3、华侨子女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 5、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 ㈡对于父母不在本市任职或就业、直接从境外申请来本区中小学就读的外国学生,本着从严控制、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至市教委批准的直接从境外招收外国学生的学校,独立制定教育计划组织教学。 二、收费 1、本区普通公办中小学接受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就读,其学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0元、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期900元。 2、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 3、市教委批准的直接从境外招收外国学生、独立制定教育计划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的相关规定,由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报名 ㈠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申请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 2、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 3、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护照; 4、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对于任职或就业证明上没有注明偕行关系的,由父母一方在沪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与任职证件持有人之间的偕行关系; 6、相关学籍或学历证明。 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申请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上海市居住证”B证; 2、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学籍或学历证明。 ㈢华侨子女申请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区侨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2、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学籍或学历证明。
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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