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水晶的光芒  发表于 2020-5-14 11:20:47| 1118 次查看 | 1 条回复

2020年北京市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教委《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就昌平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教育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筹、平稳推进,免试就近、保障入学,严格规范、公平均等的原则,实施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严格规范入学秩序,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入学工作管理,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开展招生,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入学规则。

本市非昌平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昌平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昌平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做好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统战部认定的台胞子女和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三)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并工作,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申请《在京就读证明》。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本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民办学校就读的,通过审核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民办学校)》;申请公办学校就读的,通过审核后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区联合复审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公办学校)》。适龄儿童按《在京就读证明》类别,可到民办学校登记报名,符合公办学校就读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入学志愿参加公办学校电脑派位入学。

(四)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继续推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就近登记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在区域内派位入学,确保每名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五)依法依规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学,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六)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级)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服务保障工作。2020年8月31日满6周岁需入小学的,按适龄儿童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在本区入学政策范围内,根据入学意愿优先安排保障。2020年完成小学教育需升入初中的,按学生小学学籍、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在本区入学政策范围内,根据入学意愿优先安排保障。

(七)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凡招生人数超过设计规模的学校,继续实施入学服务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址登记,自登记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单校划片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020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家庭,其适龄儿童入学将不再对应一所学校,实施多校划片入学。

(八)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及学校联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自委昌平分局,以及GA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招生过程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二)公办寄宿学校招生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三)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以招收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学生为主。

(四)严格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加大民办学校学籍监管力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严禁无学籍学生在校就读。

(五)严肃入学纪律。区教委和学校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寄宿招生方式招收非寄宿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将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严禁任何学校私自招生。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区教委要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办学校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免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区教委对全区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六)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片区、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时间及接收学生结果等信息,做好入学政策宣传,让学生家长了解一般公办初中升入优质高中校额到校政策,明确升入优质高中预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做好本辖区内入学政策宣传、学校招生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

(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区政府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教委作为主责单位,要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将入学工作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民生保障工程,统一思想、严密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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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anz  评论于  2020-5-14 1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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