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太狼  发表于 2011-7-26 15:01:37| 1641 次查看 | 0 条回复
洵阳路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详情如下:
申办主体 受伤害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申办条件
1.伤害事故发生在普陀区域内的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2.由于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造成伤害;
3.由于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伤害;
4.由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伤害;
5.由于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伤害;
6.由于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了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而造成伤害;
7.由于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而造成伤害;
8.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9.由于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伤害;
10.由于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而造成伤害;
11.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申办材料
1.双方认可的证明伤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2.因受伤害而产生的医院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办理机构
1、受伤害学生所在的学校(见办理程序1);
2、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见办理程序2)
申办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办理期限
1.在受伤害学生的治疗或处理结束后30日内,由学校与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
办理程序
1.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受伤害学生的治疗或处理完全结束后与学生所在学校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书面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2、《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市人大2001年7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说明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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