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儿童意外频发,家长监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时间:2013-07-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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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案件监护人都因疏于监管要承担责任

在阳台玩耍时坠落、河里游泳时溺亡……儿童发生意外,多是因为家长疏于监管。自2011年至今,该院共受理了18宗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其中50%系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责任。法官指出,如果监护人因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死亡,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点1

“隔代带养”多

经办法官发现,“隔代带养”情况多见。很多父母因为要工作,把小孩托付给老人看管。老人的照顾经验丰富,但也有弊端,特别是照顾学步期四处奔跑的孩子,老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发生意外时,老人容易因缺乏急救常识,延误救治时机。

特点2

多为小候鸟

一到暑假,许多留守儿童纷纷来到父母身边,而父母忙于生计,往往不能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管。经办法官指出,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中受害儿童多为留守儿童。

特点3

城中村多发

经办法官指出,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的高发地带。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城中村人员密集、环境杂乱,建筑和设施多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在这种环境里生活,如果没有得到监护人更多保护,比较容易遭遇意外伤害。

奶奶去厕所 3岁孙被烫伤

3岁的冬冬是河南人,父母都在广州棠下的酒楼打工,平时都由奶奶王某负责照看。2011年11月22日傍晚,王某带着冬冬在棠下梅园新村附近散步。半路上,王某突然内急,就把冬冬留在了路边。这时,冬冬发现路边一家麻辣烫店闸门打开了一半,就溜了进去。嗅着香味往里走,冬冬一不小心掉进了放在地上的大汤锅里。经诊治,冬冬全身60%以上皮肤深度烧伤,花费17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发后,冬冬父母将麻辣烫店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说理

麻辣烫店老板显然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另一方面,冬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照顾和看管职责。事发时,冬冬父母并不在其身边,仅由其奶奶一人携带,但其奶奶因去厕所而将年仅3岁的冬冬独自留下玩耍,显然未尽到基本监护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责任分配

监护人:60%

店主:40%

父母忙看铺 3岁儿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都是广东省云浮市人,几年前两人离家来穗打工,在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2011年暑假,陈女士和丈夫将儿子小良从老家带到广州。同年7月4日下午,陈女士夫妻俩把小良带到了店铺。其间,3岁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穿过马路走到对面一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随后,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才得知小良已溺水身亡。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说理

小良父母没有对未满4周岁的孩子进行有效看护,导致小良不仅跑出监护人所在的场所,还穿过马路,行至100米以外的宿舍大院内的景观鱼池边玩耍,最终溺水身亡,表明小良父母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看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对其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责任分配

监护人:50%

大院公司:20%

物管公司:30%

妈妈出了门 8岁童坠亡

8岁男童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住在天河区潭村出租屋,两个小伙伴时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玩。

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已出门,但天台的门却没有上锁。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亡。为此,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法院说理

经法院查实,明明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责任分配

明明妈妈:30%

亮亮妈妈:30%

房东:40%

法官释

若严重失职

监护人或担刑责

如果监护人监管失职,该具体承担何种责任?经办法官告诉,监护人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但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因为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是对其监护过失的最大惩罚。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对其监护人判处较长的刑期,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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