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消费支付创新该不该推广
时间:2013-10-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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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以来,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推出基于证券资金账户、货币基金的消费支付服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热议。可以预见,这一基于支付领域的工具创新,将会对证券和基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给传统金融分业格局带来冲击,未来有望改变居民的投资与消费模式。
货币基金的“类支付业务”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投资者可以刷货币基金卡进行消费支付,刷卡后货币基金的赎回资金自动被划拨到消费商户的账户中,这样大大增加了货币基金的功能,促使大批投资者将零散资金投资到货币基金上。上世纪70年代中期,著名的富达基金就曾率先推出了可以开支票的货币市场基金,开创性地增加了货币基金的支付功能,使其走出业绩低谷。
早在2003年,我国货币基金刚出现时,就曾经有基金公司希望使货币基金具备灵活的支付功能。例如,当时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设想是,发起“货币基金账户”和工资卡挂钩,个人一旦申办了货币基金账户,工资就自动转换为货币基金,而后者可用于日常支付。由于这对于以“拉存款”为业务根本的商业银行有较大冲击,该设想未能实现。此后由于政策和市场的诸多约束,货币基金支付功能创新走得非常缓慢。直到去年,面临利率市场化逐渐加快的压力,基金公司才再次尝试创新试验。去年12月份,已经开展货币基金“T+0”的基金公司和各家银行合作,签署了货币基金直接偿还信用卡的协议,货币基金支付功能进入实体领域。今年以来,部分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已经具备了手机充值、还房贷、买保险、缴水电费等生活消费支付的各种功能。最近,又出现这一改革的升级,如支付宝[微博]推出的余额宝,可以使用户在网站内直接购买货币基金。当然,在余额宝热潮的背后,也不应过于神化货币基金“互联网支付创新”,因为其受到货币基金及合作支付企业的特点、货币政策等多方因素影响。例如,PayPal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美国版“余额宝”,但2011年却黯然退场。
可以看到,在着眼于将货币基金打造成现金等价物、实现多种支付功能等方面,基金业已经逐渐形成共识。当前货币基金消费支付业务更多体现为一种“类支付业务”,只是处于支付工具创新的初始阶段,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现代支付手段。如果未来国内货币基金普遍推动该业务发展,客户接受程度不断提升,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则可以称为“准支付业务”。等到技术和法律障碍逐渐消失,政策规定日趋明朗,继续伴随业务规模的扩张,则那时才能真正称之为“新兴支付业务”。
如果将来真正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基金账户消费支付,应该说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这意味着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的多元化创新,表明过去作为金融后台和基础设施的支付体系,开始更加深刻影响金融业格局和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现代金融属性与支付属性的融合创新,是金融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
防范潜在风险
对于货币基金消费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监管层主要应该关注几方面内容。其一,货币基金消费支付业务重在满足客户体验,同时也对交易安全性和系统严谨性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充分关注技术规范与标准、交易账户与信息安全等问题,以及一旦出现问题,究竟如何区分责任和进行赔付。其二,作为货币基金能顺利实现消费支付的前提,是其自身的安全运作。例如,推出消费支付的基金公司通常都设计了风险预案,即如果货币基金出现连续负收益的情况,这项业务将被暂停。对此,监管部门需从防范货币基金信用风险的角度有所考虑。其三,由于延伸了传统支付的链条,使得支付过程设计更加复杂,因此需要更重视客户利益保护,尤其在第三方支付进行中介的过程中,应关注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其四,洗钱和腐败风险。正如预付卡在促进消费同时,也产生了类似问题,如果货币基金消费支付变成了通用工具,则不可避免地要防止其被用于各种“灰色”交易。其五,政策变动和监管协调风险。因为货币基金消费支付涉及的监管环节较多,而且伴随市场的变化,制度修改完善的迫切性也在提升,所以要避免给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直观地看,如果货币基金将来拥有了健全的支付功能,自然就会对银行卡原有的支付功能起到部分替代作用,而且将影响到银行的活期储蓄规模,将部分短期储蓄资金分流到货币基金上,从而影响到银行的净息差和盈利能力。应当说,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曾经使得证券账户资金、货币基金账户资金大量转移到银行。而如今这些账户的消费支付创新,将为其提供新的竞争优势。当然,现代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是恢复金融发展内在特征,我国商业银行也需要逐渐跳出依靠贷款利息支撑的拘囿,由此来看,货币基金消费支付创新将加快上述变化,使得金融业竞争格局进一步完善,迫使银行业加快业务模式转型,促使各类金融机构更好地通过功能创新来服务客户。
推进电子支付立法
针对货币基金账户消费支付业务的创新探索,监管部门应该着眼如下思路与工作重点。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做到未雨绸缪,为将来该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随着新兴电子支付工具的飞速发展,各国都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如美国1978年通过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就对其此后的支付市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大处看,包括货币基金消费支付在内的诸多新兴支付工具出现,迫切需求在整个电子支付的层面加快立法;从小处看,则是在新型电子支付工具的管理条例方面,尽快确定相应的规则和约束。
在该业务创新的萌芽阶段,应该以支持和鼓励为主。尤其是在其仍作为“类支付业务”和“准支付业务”的阶段,应以产品功能监管为主,使其在有效服务于客户的同时,主动防范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而当其逐渐可能成为“新兴支付业务”时,则需考虑在规范和引导建立国际化的运作模式同时,充分考虑市场准入监管的问题。此外,对于监管主体来说,在规则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以创新和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自律监管为重要突破口。
针对该业务创新的监管思路,应该是推动创新和风险防范并重,且需对潜在风险做好工作预案。对于货币基金消费支付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来说,可以分为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对于前者,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信息产业部门的协调,共同促进支付业务中的技术安全、信息安全等。对于后者,则需从宏观、行业、微观等多个层面,有效认识和把握潜在金融风险,并且做好风险分类识别。
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该业务创新设计到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监管部门,因此必须充分考虑监管协调问题。一方面要在关注创新对不同金融业态潜在影响的同时,更注意寻找合作共赢、优化整体金融服务功能的路径;另一方面,则应重点针对监管交叉地带的可能风险,构建有效的防范、缓解和分散机制。
面对这一全新业务创新的挑战,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分析欧美发达经济体在出现货币基金消费支付业务之时,面临怎样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之后不同监管部门是如何应对的,以及如何实现业务的规范发展等问题。另一方面,则需结合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及经济社会需求,强化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研讨,逐渐形成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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