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y  发表于 2011-7-21 14:46:55| 1624 次查看 | 0 条回复
为了切实保障幼儿园和幼儿的正当利益,维护幼儿园形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强化学校的财务管理,依法治教,以德立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幼儿管理费
1、按上海市一级园、奉贤区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托大班(2-3周岁):每月470元
  幼小班(3-4周岁):每月380元
  幼中、大班(4-6周岁):每月350元
  晚托班:每月25元
双休日:每天10元  
2、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原则。
3、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4、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5、上述标准和收费政策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幼儿代办费
1、认真按照区教育局、区物价局核定的代办费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
2、从减轻幼儿家长经济负担出发,所收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学期末,根据“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实行专项结算,并开具详细清单给家长。
4、费用情况期末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备案。
三、幼儿伙食费
1、认真执行教育局关于学校后勤工作的意见,幼儿伙食由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采购供应,做到天天算,月月清。
2、按幼儿生长发育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好幼儿食谱,做到既经济实惠又富有营养。
3、不定期召开膳食管理委员会议,调整幼儿膳食,计划开支,合理使用膳食费用。
4、正确核算幼儿伙食费,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5、教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不允许占用幼儿食物,侵占幼儿利益。
四、各类回扣、劳务费
1、通过任何形式取得的手续费、回扣和劳务费,相关人员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室,实行统一核算,明收明支任何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2、在开展事业经济活动中,取得的让利、回扣,应直接冲减“事业支出”。取得的老务费,应作“其他收入”入帐。除酌情支付有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外,全部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
3、在办理为学生代办项目中,取得的让利、明折、回扣,按“其他应付款”入帐。可用于经校领导审批后,困难学生的代办性项目费用的支付,学生班级活动的支出及事业性代办项目的超支等。
4、各类手续费、劳务费收入,可作为学校行政“其他收入”科目入帐,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其部分可支付有关人员必要的劳动报酬,大部分用于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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