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本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中小学)入学免试对口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均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公办中小学校区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合理调整布局,确保新增小区或新开学校的生源安置。校区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教育局公示信息为准。 3.坚持公办中小学招生预设计划和实际需求相结合原则,通过摸底调研初定各校招生计划,再根据招生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予以适度调整。以教育局依据实际招生人数确定的当年各校招生计划为准。 4.坚持公办中小学班额基本标准与满足实际需要相结合原则,小学班额一般为40人、中学一般为45人。部分地区(学校)可以安排在5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以实施小班化。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按照市教委小学招生改革的要求,各镇(学区)和幼儿园、小学要认真做好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的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工作顺利实施。3月初各镇教委(学区)和幼儿园落实专人参加网上信息登记培训;4月3日各镇、各幼儿园在公示栏张贴入学信息登记招生告示;4月11日—4月30日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在幼儿园或登记点进行网上信息登记。 各镇教委、学区要根据区域内资源和生源情况制定招生方案,做好学生的统筹调配和安置工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入学。 (二)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本区户籍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 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街道(学区)、镇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一旦确认将不得变更。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三)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户籍划块对口入学办法。当户籍对口适龄儿童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时,根据适龄儿童与户主及房屋产权人的关系、户籍迁入的时间等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入学办法。 区教育局指导各学校建立学生入学信息库。从2015年起,实行统筹安排入学的,本区同一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对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迁入直系亲属户籍内的,需迁入户籍满五年享有对口入学机会(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即:2015年需迁入户籍满1年,以后逐年递增至2019年及以后满5年)。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凡符合居住地登记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居住地申请入学,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镇、学区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在本区办理的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或公共户口内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就读,按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申请就读的办法,统筹安排就学。 (五)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和本区的实际,积极做好在本区配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在居住地统筹安排对口入学。 (六)各学校要做好校区范围内残障儿童的摸底和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本区户籍智力中度残疾(及以上)、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可于5月9日到区特教指导中心接受咨询指导,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七)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和《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5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区办理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在本区办理连续满3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连续满3年)和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有效期内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连续满2年)。2016年以后,实现随迁子女办理时间与本市户籍学生同步进行,即6月30日结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须按照区教育局公告的时间,分别到指定信息登记点做好网上信息登记、报名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各学区和镇教委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将验证记录交区教育局备案。2015年起建立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部分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八)5月23日—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学校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明、《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公办初中按户籍划块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入学。 (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本区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筹调配安排。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登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申请在本区就读初中。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本区户籍(居住地登记回执)毕业生,要求回本区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我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筹调配初中入学。 (三)已在本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若申请到民办或跨区域回户籍学校就读初中,需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办理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登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四)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各有关学校按区教育局的要求做好预选拔工作,报体卫艺科科审批,2015年5月22日报送基教科备案。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落实市教委关于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要求,各民办中小学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自主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招生。民办学校招生不得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不得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 (三)民办中小学实行网上报名。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至4月27日,每个学生限定报2所学校。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至4月30日,每个学生限定报3所学校,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面谈时间小学为5月9日一天,初中为5月9日、10日两天,民办中小学于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及时报区教育局基教科。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2015年4月30日为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招生入学信息统计截止日,各学校要按教育局下达的初定招生计划,做好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中小学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行招收学生。 (二)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录取通知发放工作,小学在2015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初中在2015年7月10日前向小学毕业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各小学于8月20日前将2015年小学入学情况反馈表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各初中学校于9月26日前将新生未报到退档汇总表及档案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 (三)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区教育局将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初定招生计划、录取办法; 3.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 5.各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 6.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7.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四)区教育局将加强对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圆满完成。 (五)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将对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六)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市教委和区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如有举报违规问题经查核实,除责令限期改正,还将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责。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5年3月19日 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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