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原则:
小学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要确保“以房产为主,兼顾户口”的原则。对于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房产地址一致的新生,要保证他们在相应的学校就读;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新生,以房产地址为主登记入学;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只有户口无房产的新生,在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收其入学。区直小学按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农村小学按乡镇教委办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
通州区非京籍政策:
入学条件及方式: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且在我区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我区实际住所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审核和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程序和标准详见附件3《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和标准》。
小学入学(按规定时间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采集信息)持在京就读证明及以上“五证”到我区小学联系就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收有困难的,区直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区教育考试中心,乡镇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各乡镇教委办协调解决。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解决。
非京籍审核材料标准:
(一)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我区就业的(自有住房的提供在京就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交足12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我区经营的(自有住房的除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在我区经营的(自有住房的除外)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工商或相关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我区实际居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我区实际居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我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和购房票据,或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时间应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
2.审核申请人在我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无效。
在我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复印件、建房屋审批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以上情况租住时间应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
按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屋,房租租赁合同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
3.非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且为儿童法定监护人)。
2.暂住证地址与在我区实际居所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父母双方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有一方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即可。
非京籍材料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4.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在京暂住证、全家户口薄。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6.区教委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审核证明证件材料和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工作,负责解释我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负责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
7.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核非独生子女提供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
通州区按京籍户口对待标准: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没有本市正式户口但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1)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6)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