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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五证审核办法
在京暂住证
1、父母双方应持有海淀《暂住证》(单亲家庭除外)。
2、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4年3月1日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注:如因换证原因,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在2014年3月1日之后,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
3、《暂住证》地址应 与“在京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不得修改。
在京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2、申请人在海淀区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审核原件、备档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适龄儿童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1)租住单位公房的, 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租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开具的证明无效)。(2)租住农民个人房的,且无房产证的可以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a、房屋地契证明,b、建房屋审批证明,c、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证书审核并加盖公章。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3、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在市场(蔬菜、服装、海鲜等)工作的,应提供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场地或摊位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无人监护证明
1、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2、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证明上有经手人、固定办公电话、单位地址,以便核实信息。
3、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全家户口簿
1、孩子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一致。
2、如果超龄,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及原因(加盖公章)。(2)提交《2014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证明上有经手人、固定电话,以便核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