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太狼  发表于 2011-5-12 17:06:29| 1654 次查看 | 0 条回复

  普教基〔2011〕9号

  关于2011年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1年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刚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的精神,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统筹,对学前教育资源合理设点布局、均衡配置,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以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幼儿园为目标,满足广大普陀区市民对学前教育不断增长的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原则。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之规定,方便家长,免试相对就近入园。
  2、坚持规范管理,相对控制班额原则。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现状,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班级规模,严格按照普陀区教育局规定的2011年幼儿园入园计划招生数招生(见附件)。各园每班学额平均控制在30人左右。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2011年向社会公开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信息主要有:
  (1)2011年普陀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原则、招生对象、招生计划。
  (2)普陀区各幼儿园(托儿所)招生范围、办学等级和收费标准。
  (3)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咨询、监督电话及信访和接待地址等在“普陀教育网”上公布。
  4、坚持托、幼分类教育的原则。根据本区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确保100%有本区户籍的3—6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三岁前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将通过“定点设立托班”( 托班先满足大年龄段,再满足小年龄段)、“区早教服务指导中心、分中心”、“各街道、镇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及“各园亲子班”给予不同形式的服务与指导。
  5、坚持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原则。全区统一时间设点招生,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统计数和报名情况统筹划分招生范围。对于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原则上相对就近区域内统筹安排。
  6、坚持实事求是,优先照顾原则。充分考虑本区幼儿报名招生和学前教育资源等实际情况,研究并逐步解决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优先照顾证件齐全的、居住时间长、纳税、职称和技术等条件优的本市常住人口。
  三、招生对象
  1、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小班)、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托班)(仅限有条件招生的幼儿园招生),父母和幼儿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幼儿。
  2、听障、智障幼儿请到普陀区特教康复中心——白兰路191号去登记报名,报名后经专家测试,视情况再安排到地段幼儿园随班就读或特教中心就读。
  四、具体招生要求
  1、发布真实招生公告。各园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必须真实,需A4打印经区教育局学前科审核、备案。
  2、确保幼儿报名信息真实、完整。做好幼儿户籍证、出生证、房产证、居住证、动迁证明、父母工作证、身份证、联系电话、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件的信息登记工作。
  3、做好招生统计工作。招生报名时要在报名单上注明幼儿是属哪一类:本地段、本区、外区、外省市、港、澳、台籍、外籍。
  4、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信访工作。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相关学前教育招生政策,认真细致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落实规范招生工作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工作程序
  1、4月27日下发公示《2011年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4月28日召开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会议。
  3、4月28日-30日各园做好报名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招生简章或广告交区教育局学前科审核、备案。
  4、5月1日—8日张贴招生通告、简章,并将宣传工作做至居委会。
  5、5月21日、22日(上午8:00—下午17:00)入园信息登记。
  5、5月23、24日各园上报幼儿登记入园的信息。
  6、6月1日后,区教育局对全区招生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7、6月17日发放录取通知书。
  8、6月20日、21日幼儿新生报到。
  9、各园自行安排幼儿入园体检。
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