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8日下午开始,位于浦东新区藿香路88号的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老师们停止了上课,40多名学生则处于“放羊”状态。29日一整天,孩子们都没有等到老师来上课,学校甚至停止了供应午餐。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讨要说法,但最终无果而归。这所学校的多位外籍教师声称,他们已经有几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学校的校长则突然销声匿迹,无法联系。(东方早报3月30日)
进一步的调查,可能令家长大吃一惊。据媒体报道,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根本没有办国际部——在浦东合庆镇也有一所名为“上海牧阳人学校”的民办学校。该校网页显示,该校是浦东新区最早创办的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的十二年一贯制的全日制寄宿学校。上海牧阳人学校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从来没有办过国际部,对藿香路的牧羊人国际学校完全不知情,与本校完全无关”。而“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以及“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也在浦东教育管理部门没有注册记录。区教育主管部门表示,据初步掌握的信息显示,该学校为外来的办学机构开办,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亦不是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其合法性目前还在调查中,不排除非法办学的可能。 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这需要加快理顺。 另外,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出发,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两方面工作。首先,应该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详细公布各类学校机构的信息,包括年检信息,并建立预警制度,把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告之公众,目前,在地方教育部门网站中,有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单,但查到很费心思,而且,就只有名单,而无更详细的信息。 其次,应该对民办教育机构破产、关门之后的学生学业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于2002年颁布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专门谈到“变更与终止”,其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教育机构面临破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并未针对这一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近年来,各类(学历、非学历、中外合作)民办教育机构的破产,已经不是个例,这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整套应对这些事件的基本制度,包括学生转学制度、学校办学者问责制度,以保障受教育者的利益。 针对学校停课事件,一些人士建议家长们,在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有风险意识,要查看对方的资质证明,可是,现在的情况却是,连教育主管部门也要调查其“合法性”,难以马上给出明确的回复。这也就可以解释,如果这所学校最终被确认为“非法”办学,但却在教育部门的眼皮下长期办学多年。——教育部部门可能以为合法,但其实是“非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这主要源于目前这种国际办学的复杂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管漏洞。从“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个名称上看,这类办学就涉及四方面问题,其一,民办教育;其二,民办教育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其三,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其四,民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机构增设教学点。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民办中小学学校由地方教育部门注册;如果要举办国际部,需要以中外合作名义报批;批准之后如果要在注册地之外设立新的教学点,需向注册所在地教育部门报批,同时向教学点所在教育部门备案。 虽然严密,但如果教育管理部门中分设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管理职能,就很可能存在多头管理,并由于管理的协调问题,出现灰色地带,比如学历教育机构中开设中外合作的非学历教育,被教育人士普遍认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回到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所“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解释,这所“学校”,极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此前曾以另外的教育机构(据报道为上海师范大学附中国际部等学校)的教学点名义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后来合作的学校退出,这个教学点并没有就此停办,而是找了另一个“身份”继续办学。按规定,这一变更,将涉及到重新审批的问题,可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外,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也需调查,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同一区县的地面上,有一家公开以学校国际部名义招生的学校存在,这是公然的侵权行为,本校会不知情?还是有其他隐情? 根据最新的调查,家长此前是将学费交到“上海顺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行政注册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是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的,但长期来,由于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不清,培训机构既有学校性质,又有企业性质,造成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管,但都管不好,造成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频频违规办学。 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这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与灰色地带,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后,上海制订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5日发布,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教育、人力 上述规定虽然严密,但如果教育管理部门中分设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管理职能,就很可能存在多头管理,并由于管理的协调问题,出现灰色地带,比如学历教育机构中开设中外合作的非学历教育,被教育人士普遍认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虽然严密,但如果教育管理部门中分设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管理职能,就很可能存在多头管理,并由于管理的协调问题,出现灰色地带,比如学历教育机构中开设中外合作的非学历教育,被教育人士普遍认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回到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所“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解释,这所“学校”,极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此前曾以另外的教育机构(据报道为上海师范大学附中国际部等学校)的教学点名义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后来合作的学校退出,这个教学点并没有就此停办,而是找了另一个“身份”继续办学。按规定,这一变更,将涉及到重新审批的问题,可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外,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也需调查,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同一区县的地面上,有一家公开以学校国际部名义招生的学校存在,这是公然的侵权行为,本校会不知情?还是有其他隐情? 根据最新的调查,家长此前是将学费交到“上海顺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行政注册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是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的,但长期来,由于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不清,培训机构既有学校性质,又有企业性质,造成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管,但都管不好,造成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频频违规办学。 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这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与灰色地带,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后,上海制订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5日发布,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教育、人力 回到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所“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解释,这所“学校”,极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此前曾以另外的教育机构(据报道为上海师范大学附中国际部等学校)的教学点名义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后来合作的学校退出,这个教学点并没有就此停办,而是找了另一个“身份”继续办学。按规定,这一变更,将涉及到重新审批的问题,可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外,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也需调查,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同一区县的地面上,有一家公开以学校国际部名义招生的学校存在,这是公然的侵权行为,本校会不知情?还是有其他隐情? 根据最新的调查,家长此前是将学费交到“上海顺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行政注册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是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的,但长期来,由于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不清,培训机构既有学校性质,又有企业性质,造成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管,但都管不好,造成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频频违规办学。 虽然严密,但如果教育管理部门中分设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管理职能,就很可能存在多头管理,并由于管理的协调问题,出现灰色地带,比如学历教育机构中开设中外合作的非学历教育,被教育人士普遍认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回到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所“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解释,这所“学校”,极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此前曾以另外的教育机构(据报道为上海师范大学附中国际部等学校)的教学点名义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后来合作的学校退出,这个教学点并没有就此停办,而是找了另一个“身份”继续办学。按规定,这一变更,将涉及到重新审批的问题,可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外,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也需调查,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同一区县的地面上,有一家公开以学校国际部名义招生的学校存在,这是公然的侵权行为,本校会不知情?还是有其他隐情? 根据最新的调查,家长此前是将学费交到“上海顺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行政注册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是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的,但长期来,由于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不清,培训机构既有学校性质,又有企业性质,造成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管,但都管不好,造成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频频违规办学。 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这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与灰色地带,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后,上海制订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5日发布,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教育、人力 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这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与灰色地带,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后,上海制订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5日发布,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这需要加快理顺。
虽然严密,但如果教育管理部门中分设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管理职能,就很可能存在多头管理,并由于管理的协调问题,出现灰色地带,比如学历教育机构中开设中外合作的非学历教育,被教育人士普遍认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回到上海市牧阳人学校国际部(张江分部)这所“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解释,这所“学校”,极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此前曾以另外的教育机构(据报道为上海师范大学附中国际部等学校)的教学点名义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后来合作的学校退出,这个教学点并没有就此停办,而是找了另一个“身份”继续办学。按规定,这一变更,将涉及到重新审批的问题,可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外,上海市牧阳人学校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也需调查,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同一区县的地面上,有一家公开以学校国际部名义招生的学校存在,这是公然的侵权行为,本校会不知情?还是有其他隐情? 根据最新的调查,家长此前是将学费交到“上海顺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行政注册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是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的,但长期来,由于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不清,培训机构既有学校性质,又有企业性质,造成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管,但都管不好,造成工商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频频违规办学。 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这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与灰色地带,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后,上海制订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5日发布,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教育、人力 另外,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出发,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两方面工作。首先,应该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详细公布各类学校机构的信息,包括年检信息,并建立预警制度,把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告之公众,目前,在地方教育部门网站中,有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单,但查到很费心思,而且,就只有名单,而无更详细的信息。 其次,应该对民办教育机构破产、关门之后的学生学业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于2002年颁布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专门谈到“变更与终止”,其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教育机构面临破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并未针对这一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近年来,各类(学历、非学历、中外合作)民办教育机构的破产,已经不是个例,这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整套应对这些事件的基本制度,包括学生转学制度、学校办学者问责制度,以保障受教育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