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佐  发表于 2012-3-29 16:01:04| 2172 次查看 | 6 条回复
本帖最后由 沈佐 于 2012-3-29 16:01 编辑

  尊敬的家长:

  您的孩子即将跨入小学阶段学习,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特向您告知本区小学招生事宜:

  1.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制度,我们将根据您孩子在浦东新区的常住户籍地址,对口安排他(她)进入一所公办学校。常住户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户主须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具备相应的房产证。如果学生本人是户主,须提供学生本人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的最后统计日为2012 年6 月30 日。

  2. 如属“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对口入学,房产证上的产权人须是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在入学安排时,需待区域内有户籍同时有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廉租房参照本条办理。

  3. 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有浦东新区房产证,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可按房产证地址对口入学。无房产证,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址,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

  4. 如果您孩子的户籍所在地遇到动迁,户籍尚未迁移到新住址,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对口入学(租赁房屋地址只能统筹安排)。

  5. 本市外区县户籍的幼儿园毕业生,如需继续在浦东新区就读,须在随后下发的《反馈表》中表明要求,我们将根据实际居住地址,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

  6. 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园毕业生,希望继续在浦东新区借读,须在随后下发的《反馈表》中表明要求,我们将根据实际居住地址,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

  7. 5 月 13 日前,您将收到孩子就近对口的《入学告知书》。

  8. 请于 5 月 19、20 日请持《入学告知书》到相关对口学校报名。

  9. 如果您的孩子要选择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就读,请于2012年5月初网上报名,5月19、20日民办学校组织面谈,被预录取的学生将《入学告知书》交相关学校,以示放弃公办对口学校,同时作为民办学校的录取依据。

  10.我区将在 8 月 15 日前向家长发放全区统一印制的,盖有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祝您的孩子健康、快乐、顺利地进入小学阶段学习!

  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

迷一样的牛  评论于  2012-5-22 21:38:57
看贴回帖是一个好习惯
妃文  评论于  2012-5-24 23:08:58
今天我来过了.........
徐佳宇  评论于  2012-6-15 00:35:10
看贴回帖是一个好习惯
顾住  评论于  2012-6-15 21:39:00
看过拿分走人
mmdii  评论于  2012-6-15 21:39:00
今日来过
北熙哈P  评论于  2012-6-21 11:20:00
赚点爱币咯